杜力夫说,两岸和平协议实际上具有整个中国宪法性文件的性质,而“宪法就是各种利益相互妥协后形成的一种共识。”不仅如此,“从纯粹功利角度出发,宪法妥协能够增进冲突双方的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也就是说,冲突双方通过妥协达成某种形式的合作从而创造出一定的利益盈余,由于这种盈余直接依宪法冲突的妥协而得来的,我们把它称作宪法妥协盈余.”两岸签订和平协议所获得的“宪法妥协盈余”肯定大大有利于两岸全体中国人。由此看来,两岸开启政治谈判,商签和平协议,彼此宽容妥协,适时做出让步,是中华民族之幸,是全体中国人之幸。
在当前两岸关系步入深水区之时,两岸当局和全体中国人都肩负着推进两岸法治建设的历史使命。记载两岸宪法共识的系列两岸和平协议就是整个中国的宪法性文件,两岸和平统一的过程说到底就是全体中国人民在国家宪政建设的层次进行“立宪”、“行宪”和“护宪”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整个中国的“宪法时刻”。两岸和平协议全面达成,并在整个中国领域全面落实之时,就是两岸和平统一之日。两岸当局和全体中国人都理应立足于中国国情,运用宪法思维和法治思维、发挥政治智慧,为这一时刻的早日到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后方支援记者:黄博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