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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SOGO案有吃案嫌疑,应重启侦查
http://www.CRNTT.com   2006-10-07 07:44:27


  中评社香港10月7日电/台湾联合报今日刊登社论说,惊传黄芳彦收了李恒隆至少一千万元礼券,却未在检方的书类中呈现真实。承办检察官曾益盛辩称,在侦讯过程中,黄芳彦与李恒隆对礼券的数字一直兜不拢,所以最后两人的话都不采信,改以“使用”过的礼券金额为依据。 

  倘若此说属实,则司法当局应立即对曾益盛有否吃案进行彻查,并对整个太百案重启侦查。

  检察官对本案金钱、礼券及对价关系的认定,颇多匪夷所思之处。先论陈哲男的部分。检察官说,陈哲男因李恒隆引介,为章家协调财政部长颜庆章及行库负责人召开所谓“纾困会议”,陈哲男还参与了吴淑珍指派马永成召集的关于太百经营权的两造协调会。问题是:章家过去并不认识陈哲男,陈哲男为何会介入此事? 

  检察官调查指出,李恒隆的礼券中,有十万三千五百元是陈哲男的太太陈辜美贵“使用”的,但检察官不认为这是陈哲男办事的对价。检察官的推理是这样的:陈辜美贵说礼券是女儿陈书芸拿去花用的;但李恒隆和陈哲男都否认授受这笔礼券;李恒隆称,他曾送给林明中(陈哲男的表弟)二十万元礼券;林明中则说,他将其中十万元送给其父,其父又将“十万元中的数万元”转送陈哲男的女儿陈书芸;检察官于是认定“证人所述相符”。 

  社论指出,但陈辜美贵使用的是十万三千五百元,而陈书芸仅受赠“十万元”中的“数万元”,金额显有不符,该如何解释?检察官也发现了这点,却说了一堆莫名其妙的话,兹录原文如下:“……前开陈辜美贵使用礼券金额虽与林明中之父所转赠与陈书芸之金额或有出入,然纵其余部分系李恒隆赠与陈哲男而转交陈辜美贵或陈书芸使用,惟以其金额不高,衡情难认系协助纾困经营权转移所得……。” 

  社论说,金额不符,就表示“证人”的说词有问题,检察官就应深入追查才是。但是,检察官竟然放着明显的矛盾不管,突然跳入另一个逻辑而谓:“就算是李恒隆送陈哲男礼券,但金额不高,故非陈哲男办事的对价!”不问“金额不符”,却说“金额不高”,这是多么莫名其妙的办案逻辑? 

  请问检察官,金额不高就不算贪污了吗?什么时候法律规定贪污须达一定金额才构成犯罪?更何况,侦办期间,媒体曾报导检调查出李恒隆曾赠送三百万元礼券给陈哲男,并有陈妻陈辜美贵签收的单据;此说若真,则陈哲男必定难逃对价关系,亦难脱贪渎罪嫌;但在起诉书中却完全不见此段情节,而只有陈家“使用”十万三千五百元礼券的记载,到底是当时报导有误,或是竟又遭吃案? 

  社论说,检察官用“金额比例”的奇异逻辑来为本案被告脱罪,不仅在陈哲男而已,吴淑珍也是用这种理由,而称“二十七万七千元礼券,与太百经营权的利益不成比例”,因此推论吴淑珍使用的礼券“显非介入经营权之争的报酬”。但是:一、尚有一千两百余万元礼券的流程仍未查明,检察官根本不能证明吴淑珍只收到二十七万七千元礼券而已;既不能证明这一点,如何据此为推论的根据?(同理,检察官亦不能证明陈哲男只收到十万三千五百元礼券)二、吴淑珍原称只收到十万元礼券“金孙满月礼”,如今竟已查出使用了二十七万元礼券,可见吴在说谎,供词不可采信。三、如果吴淑珍的二十七万,也是“金额不高”,“显非报酬”;则查出黄芳彦使用了约两百二十万元礼券,金额高不高,是否“报酬”?倘金额太小即可证明不是贪渎,则过去多少因“贪污”几千元或数万元而被定罪的案例,如今是否皆应平反翻案?

  此外,章家指控,曾付给李恒隆两千万元“代垫工作费”或“报酬”,由李行贿打点;李恒隆亦不否认收到这两千万元,但辩称是章家欠他的钱。此一部分,检察官是如何调查的呢?检察官说,章家先称是李恒隆要求的“代垫工作费”,继之又说是“李恒隆运用个人关系协助纾困的报酬”,说法前后不一,因此不可采信;且章家开的四张票据共两千万元,其中有一张五百万元支票影本有章启明签书表示“收到现金五百万元”等语,因此认定李恒隆的说词可信。然而,即使其中五百万是“归还借款”,检察官亦须对其余一千五百万元作一交代;但检察官却只称,查不出那一千五百万元流向公务员的证据,所以不能认定李恒隆曾行贿,亦不能认定陈哲男等公务员有贪渎嫌疑。

  请问检察官,岂能因章家曾用“代垫工作费”或“报酬”的不同名词来指称交给李恒隆的钱,就能轻率否定那是贿款吗?又岂能因查不出那笔“活动费”的流向,就作出没有贿赂的结论? 

  吴淑珍与陈哲男使用的礼券,太少了,不成对价关系;那么,黄芳彦“使用”了两百二十万元礼券,甚或收受了一千万元礼券,难道也算“金额不高”,难道也无存有对价关系的嫌疑?一本起诉书,竟出现自相矛盾的双重标准;这样的办案品质,真是司法的耻辱,更是台湾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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