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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8月28日電/陳水扁被指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新台幣1000萬元,因身體因素案子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洗錢罪追訴時效10年,再加上停審及檢方追訴期等,從2006年至今,犯罪追訴時效已完成,2024年5月20日判決免訴,北檢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發回北院。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法院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審判後,欲進行終局判決前,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正當法律程序。
高院表示,原審認為此案追訴權時效完成,即作出免訴判決,其訴訟程序難認妥適,因此今天撤銷判決,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審。
全案起於,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陳敏薰新台幣1000萬元賄款,幫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的位子,陳水扁夫婦分別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由於吳淑珍將賄款透過哥哥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法官認定陳水扁是洗錢共犯,洗錢部分由檢方重新調查。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根據醫院的診斷鑑定報告,認為陳水扁有多重身體症狀,因病無法到庭,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北院認定此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今年5月20日判決免訴。北檢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6月21日提起上訴。高院今天撤銷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