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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还有第三个罪人?尚待第三次罢扁?
http://www.CRNTT.com   2006-10-12 08:53:01


  中评社香港10月12日电/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社论说,十月十日,百万红衫客“围攻”双十大会,“阿扁下台”的口号喊得穿霄入云;但是,典礼现场“总统好”的呼声,却是“罐头音效”。 

  “立法院”明天表决二次罢免案,民进党应认真考虑促使成案,俾将陈水扁的进退,交付民主公投;否则,若仍用“三分之二”的门槛来剥夺人民的公投权利,不啻正如在双十大会上用白幔区隔司令台,及利用“罐头音效”来支撑陈水扁的权位,其尴尬不言可喻。 

  二○○四年,陈水扁发动“公投绑大选”。陈水扁说,那次公投最后是否获人民投票同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民真正行使了第一次的公投权。面对罢免案,所有的民调皆显示至少有过半数的人民主张陈水扁应当下台,因此民进党亦应将“罢免公投权”还给人民,罢免最后能否通过公民投票不重要,重要的是主权在民,应该将裁判当前宪政正义的权利还给人民。 

  社论说,该报昨日的社论指出,关于当下“挺扁/倒扁”的争议,已经超越了“集会游行法”的层次,而是直接关涉到终极宪政正义的议题。也就是说,必须用“宪法”层次的手段来解决僵局,而殊无可能用“集会游行法”的手段来镇压人民。 

  陈水扁的贪腐固不可赦,他挟持了所有的宪政制衡机制来对抗“反贪倒扁”,更是罪加一等。如今,陈水扁胁制了整个民进党,连“立委”进场对罢免案投票的权利亦加剥夺,而台开案及太百案的检调则公然为陈水扁吃案;然后,陈水扁又用“集会游行法”将倒扁民众阻隔在拒马的后面,只能唱歌、喊口号……。请问:如何体现宪政正义?又如何体现主权在民? 

  如果不能体现宪政正义,不能体现主权在民,僵局将持续下去,且将恶化下去。例如,明天第二次罢免倘不能成案,恐将仍有第三次罢免。连李登辉亦预言,会有第三次罢免发生。

  社论指出,明天第二次罢免的时间点之选择,原即具有争议性。国民党本倾向在“国务机要费”案结案时发动,但亲民党坚持在此时表决。除非“国务机要费”案今日宣布结案,否则民进党恐怕仍如铁板一块;甚至,经明天二次罢免的操演,民进党又可进一步收拾党内的分裂因素,则必将使第三次罢免徒增困难。但是,只要“国务机要费”案宣布结案,第三次罢免势难避免。结案报告若认定陈水扁夫妇有罪,固将针对陈水扁发动第三次罢免;反之,若结案报告仍采“台开模式”或“太百模式”,则罢免将诉诸对司法绝望的政治解决。 

  民进党不能再打如意算盘,一方面挟持住党籍“立委”,不准他们进场对罢免案投票,另一方面寄望台开案、太百案及“国务机要费”案皆采同一模式结案;然后,再用》“集会游行法”来镇压民众。如果这一场攸关宪政正义的新公民运动可以用这样的方法扼杀,则台湾的民主宪政亦已名存实亡了。 

  当下的宪政争议,最终仍应体现“主权在民”的最高准则,始能定乱止纷。否则,即使民进党在后天罢免案仍不进场投票,而陈瑞仁也愿为陈水扁政权当“第三个罪人”(施明德语,他指许永钦及曾益盛为前二名罪人),争议仍将延续,仍将升高,台湾社会亦将付出更惨重的代价。 

  民进党不应剥夺人民的“罢免公投权”,而民进党若愿将“罢免公投权”还给人民,则自应首先将党籍“立委对”罢免案的投票权还给“立委”。在投票前夕,提供民主思辨空间给党籍“立委”,甚至应责成党籍“立委”协助罢免成案,将罢免权还给人民,回归主权在民的宪政精义。 

  社论认为,至于民进党的“立委”们,即使不愿将罢免权归还人民,但至少亦应争取入场投票的权利,光明正大地投下反对罢免的神圣一票,为自己的良知及宪政正义作出历史见证。

  双十大会尚有“罐头音效”喊“总统好”,但在立院罢免案中,难道连一声由民进党“立委”传达的“反对罢免”的唱票声也听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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