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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政治团体走入坟墓统派团体也“陪葬”
http://www.CRNTT.com   2020-04-29 09:23:40


妇联会。(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香港4月29日电/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富权的文章说,前(二十七)日,台“内政部”根据《政党法》的相关规定,公布对四十二个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分别转型为政党或人民团体的“政治团体”的“废止立案”,并向这些“政治团体”发出同样内容的文书。由此,这四十二个以“政治团体”为定位向“内政部”登记的“准政党”,随着《政党法》规定以政党取代“政治团体”的政治定位,因而在《人民团体法》剔除“政治团体”的团体类别,“政治团体”走入坟墓之后,也为“政治团体”作“陪葬”。

  台湾地区的政党发展历史,以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宣布解除“戒严”,开放党禁,可以自由组党为界线,分为两大阶段。在此之前,因为实行“戒严体制”而实施“党禁”,因而全台湾地区只有三个“合法”政党,那就是于一九四九年败退台湾的中国国民党,及跟随其渡台的中国青年党和中国民主社会党。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一群在台北市圆山饭店商议协调推出候选人参加公职选举的“党外”人士,决定成立“民主进步党”。虽然此时“戒严”尚未解除,成立新党本属非法。但是,由于蒋经国对此采取宽容和默许的态度,自始至终也没有下令予以取缔,发起人也没有受到惩罚。因此,事实上,从民进党成立的这一天开始,台湾就算放开了“党禁”。不过,在形式上和法律上放开“党禁”,是在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宣布解除“戒严”和实施经修订的《人民团体法》之后。

  一九八九年一月《人民团体法(修正案)》增列“政治团体”专章,将人民团体分为政治团体、社会团体、职业团体等三大类,政党被归类到“政治团体”,亦即政党的行为受《人民团体法》的约束和管理,并对新政党的设立由原来的“许可制”改为“登记制”,而且规定只要有三十个人以上连署,十五个人以上参加会议,有章程、董事会、监事会,向“内政部”备案,就可以成立政治团体和政党。这就使得大小政党如同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一个小小的台湾地区,竟然有三百六十多个政党登记在案。而且其名字更是五花八门,有以动物入名的,如凤凰党、龙党、虎党;或是以一字入名的,如绿党、树党、正党、豪党、圆党与白党;还有台湾番薯党、金门高粱党、台湾股票党,聋国党、大道昊天联、天宙和平统一家庭党……等。

  本来,按照西方政治学的原理,政党是一群基于某种利益、需求或主张,而设定了某种共同政治信仰或目标,进而集结为一个有制度的组织;经由选举等方式争取政权,以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进而实现其理念的政治组织。虽然在政党政治活跃的一些国家(地区),成立政党也未必完全是为了夺取执政权,但起码也是希望能有机会参加“联合内阁”,甚至是以其在野党的地位,站在反对阵营的领域上,发挥其“政治勒索”的潜力,以图影响政府政策。因此,参选是政党的最重要活动,政党为此而对政治菁英加以培训,大选前经由党内初选等程序提名候选人,并进行全党总动员为其助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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