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函要求特首提交报告,梁美芬指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条,及国家宪法第八十五条及八十九条,中央与地区一直有此安排,并非罕见,故中央要求特区政府提交报告是有法可依的。
简松年:港履行宪制责任
身为律师的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专业人士协会创会主席简松年表示,“民族党”从未按照社团条例进行登记注册,其后更公然以社团名义鼓吹“港独”,违反国家宪法及香港基本法,特区政府依法禁止运作,并就此向中央提交报告,正是履行香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宪制责任。
身为律师的民建联副主席周浩鼎表示,“民族党”以实际行动,主张“港独”,分裂国家,损害国家领土完整,严重违反国家宪法及基本法,中央政府高度关注完全合理,特首就此重要的事情向中央汇报,法理依据是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其中订明特首对中央政府负责。特区政府提交报告的做法,就是负责任的表现。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行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认为,“民族党”事件涉及国家安全,不只是香港的内部事务,中央发出公函支持特区政府禁止其运作,显示出中央高度重视事件。
他指出,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8),即“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要求特区政府提交报告,是中央对港的全面管治权之一;特区政府根据《社团条例》作出行政决定,禁止“民族党”运作,正是香港高度自治权的体现,故今次做法是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
(来源:文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