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模糊地带”,建章立制
心存敬畏,方能知止。要形成打击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强大威慑,廓清合法经济活动和违法犯罪之间的“灰色地带”,提高执纪问责、司法惩戒的精准度,显得尤为必要。
此前浙江省纪委的调研中有一组数据值得关注。从省本级自办案件来看,22个房产交易违纪违法主体中,作出党纪政务处分且未涉嫌犯罪的仅有4人,另外18人均涉嫌职务犯罪。各市情况也极为类似。
“这也说明现实中存在这么一个情况,有些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要么是‘好同志’,纪法衔接过渡的特征不是很明显。”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也关注到一些干部存在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房产交易的情形,但没有达到“明显”的程度;也有人利用职权和地位,获得紧俏房源的购房资格;或参与操纵“摇号”等行为,但这些又该怎么认定?
因此,尽快制定出台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违纪违法的认定标准和界限,更加积极地释放违纪必究的信号,就显得十分紧迫。
浙江省此次出台的《规定》,即填补了相关制度漏洞。
记者注意到,《规定》除列举6条“正面清单”外,就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此前在实践中发现的党员及公职人员在房产买卖、租赁等方面违纪违规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中不得参与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等违规的房产买卖;不得违规炒买炒卖“房票”“楼花”、参与操纵“摇号”等7种行为。
同时还明确列举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10种禁止性行为,具体包括索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所送的房产、购房款;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产等。
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手段目前尚无法穷尽,《规定》还专门设置了兜底条款,并明确了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后果和责任追究方式,形成防止和惩处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强大威慑。
浙江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规定》还特别突出“两个责任”,强调领导干部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在房产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持续释放出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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