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公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生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宜低于3平方米,应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并符合相关消防要求。
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或配送单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章程制度)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名称、性质、地址、办学宗旨、办学类型、办学的业务范围、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机构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收退费、资产、财务、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第八条(组织机构)培训机构应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事机构、行政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事机构、行政机构中任职,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近三年担任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监事机构中任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的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培训机构应建立以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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