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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8月28日电/陈水扁被指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熏买官案中,与妻子吴淑珍共同洗钱新台币1000万元,因身体因素案子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审判,但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洗钱罪追诉时效10年,再加上停审及检方追诉期等,从2006年至今,犯罪追诉时效已完成,2024年5月20日判决免诉,北检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今天撤销发回北院。
台湾高等法院指出,法院于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审判后,欲进行终局判决前,应使诉讼参与者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保障当事人听审权的正当法律程序。
高院表示,原审认为此案追诉权时效完成,即作出免诉判决,其诉讼程序难认妥适,因此今天撤销判决,发回台北地方法院更审。
全案起于,陈水扁、吴淑珍夫妇被控收受陈敏熏新台币1000万元贿款,帮陈敏熏取得台北101董事长的位子,陈水扁夫妇分别被依贪污罪判刑8年定谳。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此案时,由于吴淑珍将贿款透过哥哥吴景茂存入人头帐户,法官认定陈水扁是洗钱共犯,洗钱部分由检方重新调查。台北地检署侦办后,依洗钱罪起诉陈水扁。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期间,根据医院的诊断鉴定报告,认为陈水扁有多重身体症状,因病无法到庭,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审判。
北院认定此案追诉权时效已完成,今年5月20日判决免诉。北检以判决有程序瑕疵、追诉权时效计算有违误等理由,6月21日提起上诉。高院今天撤销判决,发回北院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