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月29日电/“国务费案”2006年爆发,当时陈水扁主张相关资料均属机密,因而侦审期间许多资料都被密封。但陈水扁今天出庭却改口,指有些文件制作时,还没“国家机密保护法”,因此不算机密。
台湾高等法院今天继续审理“国务费案”,上午开秘密庭提示“秘密外交”的卷证,并传讯2名秘密证人。下午传讯高雄市长陈菊作证,但陈菊向法院请假未到;另1证人洪裕宏则证称,陈水扁2005年8月确有托人转交新台币200万元,作为“宪改联盟”活动之用,但款项来源他不清楚。
庭讯下午恢复公开审理后,律师一度当庭提及上午的内容,遭审判长邓振球制止,到庭公诉的特侦组检察官李海龙也提醒,上午秘密庭内开封的文件,既已被列为机密,辩方就应注意“国家机密保护法”的规定,不要在公开中提及。
没想到陈水扁一改过去说法,当着法官、检察官面多次说“秘密庭中开封的文件不是机密”;审判长邓振球则诧异反问,“文件上不是注记机密吗?为什么说不是机密?”
此时陈水扁说,部分文件制作当时,还没有“国家机密保护法”(2003年2月6日公布),文件是他自己所封存,没有经过“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因此不算机密。
由于陈水扁的讲法与过去差异太大,检方因而当庭声请,应将文件送“国安局”鉴定。律师郑文龙事后表示,上午秘密庭开封的文件,是牵涉前“总统”李登辉时代“国安”密帐的部分,当初确未依“国家机密保护法”的方式保管,扁的意思是指文件不是经由“国家机密保护法”程序核定的机密,并非否定文件的机密性。
陈水扁则于下午庭讯表示,李登辉曾以“国安”密帐中的奉天、当阳专案经费赞助学者研究,包括前“总统府”副秘书长林碧照、前“国安会”谘询委员蔡英文,都曾分别收到新台币百万元至千万元不等的款项,自己的“国务费”有部分也是类似的因公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