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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裁定书指出,陈水扁瑞士巨款未汇回,扁仍有逃亡之虞,再延押2个月。资料图片 |
中评社台北4月17日电/台湾高等法院昨天裁定陈水扁延押两个月,羁押期限到六月廿三日晚间十二点。合议庭指出,如果陈水扁判决有罪,必须考虑将来刑罚的执行;且扁家海外资产未汇回前,扁仍有支配资产的可能性,有逃亡之虞。
联合报报道,法界人士分析,依高院裁定延押的理由,二审判决恐怕对陈水扁不利。如果扁无法在宣判时获释,可能被羁押到“最高法院”撤销发回高院更审;但如果“最高法院”就部分案情判决定谳,扁将面临一边入监服刑、一边打官司的命运。
高院裁定指出,瑞士检方查扣的扁家帐户,是陈致中、黄睿靓以外国公司名义,开设的投资帐户及储蓄帐户;而这些帐户的代表人、授权人,又大都是登记在列支敦斯登、开曼、维京群岛等地的公司,扁家在海外资产的“法律关系”相关复杂。
陈致中在2008年11月26日就向检方表达,愿意将海外资产汇回特侦组指定帐户冻结,但时过近一年半,仍未能实现,已有可议之处。
三月十九日高院开庭讯问时,陈致中虽表示已签署文件同意汇款,但因为资产实际拥有者是他母亲吴淑珍,必须由吴淑珍与特侦组协调。陈致中的说词,增添海外资产汇回的变数。
合议庭认为,扁案判决确定前,扁家海外资金未必得以汇回台湾查扣,陈致中夫妇仍可能支配这些“犯罪所得”,因此无法排除陈水扁得以支配可能性。
裁定指出,扁家海外拥有巨额资产,陈水扁涉犯重罪,有事实足以认定他仍有逃亡之虞,羁押理由依然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