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台北10月3日电(评论员 林淑玲)陆委会主委陈明通2日在“立法院”答询表示正在研议修法,领有大陆居住证者应申报否则将受罚,此外也将禁止持有者参选“立委”或县市长。这是陆委会首度对持有大陆居住证者将限缩公民权提出较明确说法,“违宪”争议不断。
《“中华民国宪法”》第130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二十三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
现行《国籍法》仅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者不得担任公职。台湾没有任何法律限制“双重国籍”者参选公职,只是必须在当选、就职前放弃外国国籍。2008年中国国民党前台北市议员、前“立委”李庆安就是因被揭发未放弃美国籍,才失去“立委”资格,闹得满城风雨。
至于持外国居留权能否参选,台湾现行法律就更没有规定。民进党“立委”管碧玲日前更扬言,将提案修正《国籍法》限制拥有外国居留权者担任政务官。在马英九“绿卡案”后,反而是政党、参选人自己很注意,避免被拿来做文章影响选心,有些拿绿卡的参选人都主动宣布放弃。
台湾现行“宪法”、法律对人民被选举权有高度保障,对参选人资格订得很宽松。陆委会研议修法禁止持有大陆居住证者参选“立委”或县市长,会涉及几个层面问题,第一,中国大陆并非“外国”,若认定中国大陆是“外国”有“违宪”之虞。
第二,若要禁止持大陆居住证者参选公职,持外国居留权者,如美国绿卡是否包括?居住证、居留权均非国籍,如果要禁止持居住证、居留权者参选公职,“双重国籍”者也要禁止参选公职?牵一发动全身,这样等于是全面紧缩人民被选举权,也有“违宪”之虞。如果是专打大陆居住证,其他不动,后续问题还会有很多。
陈明通昨日在“立法院”备询时提到,如果“国人”领有大陆居住证,代表至少半年长期连续在大陆,难以做好服务选民的工作,民调也显示七成以上民众支持拿居住证不能选“立委”。 若要以这做为禁止居住证持有者参选公职的理由,那岂不也应适用美国绿卡或其它外国居留权持有者。
当台湾法律是连“双重国籍”者都可参选,只要当选上任前放弃即可,持大陆居住证若却连参选公职的资格都没有,这争议也未免太大了。
陆委会日前表示持有大陆居住证不会“立即除籍”,意思是长时间持有的还是会除籍,还有绿委扬言要停居住证持有人的健保,这些争议更大。日前海基会秋节台商联谊活动对蔡政府要管制大陆居住证议题炮声隆隆,官方显然是不为所动,要砍的还是要砍。
蔡政府最近这些政策都已变成是选举议题,让年底的县市选举变成是“台商权益保卫战”,由于修法流程冗长,还会拉长到变成2020大选主轴。住在大陆的台湾民众连同家属至少上百万人,做这些政策,蔡政府实在讨不到便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