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针对美国对维护台湾国际承认之策略提交报告
第(a)项:总则-在本法生效后90天内,及随后3年中每180天,国务卿或其指定人须就美国重申及加强台湾之正式与非官方外交关系所采取之作为,向国会适当之委员会简报。
第(b)项:(a)项所要求之报告须包括以下部份:
第(1)款:说明美国自2016年5月20日以来,就鼓励全球各国政府维持与台湾之正式外交关系或强化与台湾之非官方关系,而与该等政府讨论之作为为何,其中包括与台湾具正式外交关系之各国政府。
第(2)款:列举自2016年5月20日以来值得关切之特定国家,以及说明该等国家所采取或预期将采取改变与台湾正式外交关系或降低官方或非官方关系之作为。
第(3)款:行政部门与前述第(1)及第(2)款所列国家政府交往以及增进与台湾合作之行动方案。
第(c)项:适当之国会委员会-本条所称之适当国会委员会为:
第(1)款:联邦参院外交委员会;
第(2)款:联邦众院外交委员会。
第三条:国会对于执行《亚洲再保证倡议法》之意见
国会认为完全且适时执行《亚洲再保证倡议法》(公法第115-409条)第209条,即重申美国长久以来两党一致之政策,对展现美国对台湾之支持至为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