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须结合创业板市场特点,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同时要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创业板首发办法》和《创业板再融资办法》都强调,对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这就进一步压实了发行主体以及相关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界定了行政监管部门、市场一线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责任划分,有利于塑造“买者自负”“卖者担责”的理性投资文化。
第四,加大违法行为惩罚力度。
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创业板规则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都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漏报、误导性陈述的,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常态化监管措施和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责。发行人实现利润与盈利预测差距过大的,须公开解释并道歉,证监会根据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有连带的中介机构也要受到处罚。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描述和规范,强化持续监管机制。《保荐办法》明确了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管理,记录其业务资格、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等要求。对保荐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常态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责。
与此同时,依照《证券法》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规定,证监会负责把相关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达到守信获得激励、失信受到惩戒的目的。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董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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