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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拒签确认书违反国安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7-23 00:24:24


  中评社北京7月22日电/网评:拒签确认书违反国安法

  来源:大公报  作者:文兆基

  今年9月的举行立法会换届选举,上周六开始接受提名。为了让参选人签署提名表格时,能够充分理解表格内的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声明,以及作出虚假声明的法律责任,选举管理委员会自上届立法会选举起,便要求参选人填妥提名表格的同时签署一份确认书。

  可是,部分反对派参选人对于确认书,一直持抗拒态度,并把拒签确认书包装为一种“抗争”手段。以今届选举为例,“人民力量”、民主党主席胡志伟,以及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均已表示不会签署确认书。在所谓“初选”后水鬼升城隍、俨如反对派领袖的“激进派”,则表示要跟其他反对派参选人商讨过后,才决定签不签确认书。

  为此,选管会在上周发表声明,宣称确认书并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不过根据法院过往的三宗案例判词,已述明“选管会有权发出属非强制性的确认书,候选人可以自愿性质在提交提名表格时一并递交确认书”。与此同时,选管会亦在声明之中,提到香港国安法第6条及《立法会条例》第40条的规定。

  然而,选管会这份声明,部分内容实在值得商榷。诚然,在确认书设立之初,确实没有本地法例给予法律效力的基础,只是属于一份非强制性的“温馨提醒”。只不过,这一状况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已有所改变。根据国安法第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显然,条文中的“签署文件确认”,便不是只要求参选人签署提名表格内的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声明,还包括签署确认书。如果签署确认书不是法定要求,条文又何须特别提到“确认”二字?

  换言之,确认书过去可签可不签,只因本地法例过去未能为其提供法律效力的基础,但是国安法如今已实施,第6条便因此成了确认书法律效力的基础。任何参选人若果拒签确认书,将会违反国安法第6条的规定,并应因此而自动丧失参选资格。

  由此可见,选管会的声明虽有提及国安法第6条规定,但是似乎未能明白此一规定,已为确认书提供法律效力的基础,继续宣称确认书非提名表格一部分,容易使参选人乃至选举主任产生误会,并因而“不慎”准许拒签确认书的参选人“入闸”。

  是故,香港国安委、驻港国安公署,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在此刻发表声明,阐明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以及衡量参选人是否真诚地拥护基本法的准则,以便选举主任审核参选人的提名表格时,能够有法可依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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