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提高治理效能
2019年5月29日,“百名红通人员”6号、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肖建明主动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作为“百名红通人员”,肖建明外逃后一度态度顽固,甚至给办案机关写信称“就要客死他乡,不回国了”。
然而,在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和云南省监察机关的不懈努力下,肖建明“顽强”的心理防线终被攻破。
“肖建明案”正是国家监委自2019年起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成果的一个缩影。
2018年3月,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全面组建完成。反腐败国家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施行,专章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作出规定,明确了监察机关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职责定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成为职务犯罪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追逃追赃相关工作职能进一步整合,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追逃防逃范围,形成了更强大的工作合力。
一个又一个“第一次”,见证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追逃追赃治理效能的铿锵步伐——
2018年11月,外逃13年之久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被从保加利亚引渡回国。这是国家监委挂牌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
2019年1月,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谢浩杰被从菲律宾押解回国。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新增监察对象,从仓皇出逃到被抓获押解回国不到10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