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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费”案 陈瑞仁不必,更不能枉法论断
http://www.CRNTT.com   2006-10-31 08:29:15


  中评社香港10月31日电/台湾联合报黑白集今日刊登评论文章说,陈水扁涉及的“国务机要费”案即将结案,陈水扁已公开承认他们夫妇用“假发票”报销,唯辩称领出来的钱皆是用于“秘密外交”。 

  台湾“审计部”的官员最近再度提醒民众,亦提醒承办检察官陈瑞仁:无论如何,不必、也不能用别人付帐的发票报销! 

  “不必”,是指倘若真用于“秘密外交”,如卡西迪,自然有单据,径可凭单据报销;倘若无单据,亦只要填报“支出证明书”即可。亦即,无论如何,皆不必用内衣狗食之类的发票来报销。 

  文章说,陈瑞仁只要查一查“国务费”的帐目中,有无凭“支出证明单”报销的帐目;如有,即可证“总统府”亦知使用此一合法销帐方法,就更无以“假发票”报销“秘密外交”费用之理。 

  文章指出,“不能”,则是指以“假发票”报帐不合法。这又涉及三个层次。一、如亲绿学者颜厥安指出,陈水扁根本没有执行“秘密外交”个案的权力,否则即是违宪“违法”。二、依预算法,陈水扁亦绝对没有违法挪用预算于非法定用途的权力,“国务机要费”根本不得用于所谓“秘密外交”,否则即是违法。三、报销时既不是用“秘密外交”的名义,而是陈水扁夫妇用内衣、狗食、童装等名义去报销,这就已经违法;因为,“国务机要费”依法须用于犒赏慰劳等用途,而绝不可支于买赵翊安的童装之类的用途,陈水扁岂可用赵翊安买童装之类的发票来报销,并居然凭据将钱领出来?若竟然是凭府邸人士及亲友买名表西装之类的发票报销,则这些钱依法在一开始就根本领不出来,而依法既领不出钱来,又如何用于“秘密外交”?

  如此看来,陈瑞仁亦“不必,更不能”为陈水扁夫妇之“不涉贪渎”枉法论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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