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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时:要“相信司法”,就启动弹劾陈水扁吧
http://www.CRNTT.com   2006-11-17 09:58:03


  中评社香港11月17日电/台湾中国时报今日发表社论说,吴淑珍涉“国务机要费”案在台北地方法院终于分案了。希望于此案可以决定陈水扁应否辞职下台的人们,不妨想想扁阵营的两种矛盾说法。陈水扁自己说,一审如果判决有罪就自动辞职下台,此为说法之一;绿营保皇派主张陈瑞仁传讯陈水扁起诉吴淑珍违反了台湾“宪法”第五十二条给予领导人的刑事豁免权,领导人根本不该出庭应讯,此为说法之二。然而,如果陈水扁根本不出庭应讯,一审法院如何能判决吴淑珍是否有罪呢?原本陈水扁所以大话炎炎声称一审判决有罪时下台,是已经打定主意不肯出庭作证,使得一审法院根本无法判决,所以才会老神在在。
    
  那么绿营人士口口声声说是“相信司法”又如何解释呢?既不相信陈瑞仁的起诉决定,又不相信法院能够做出公正判决,“相信司法”岂不是空话一句?我们试着解释如何相信司法决定陈水扁该不该下台是什么意思。陈瑞仁起诉吴淑珍触犯贪污罪,被告是吴淑珍,追究的是吴淑珍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在判定陈水扁是否应该去职。陈水扁说一审判决有罪就下台,其实也是依据自己所认定的政治道德标准决定去留的一种提法,并不是因为法院的判决要求他去职的缘故。台湾现行法律,有没有可由司法制定领导人应该去职的程序机制呢?有,而且只有一种机制,就是经弹劾程序,让“宪法”法庭,也就是大法官决定陈水扁应否解职。
    
  “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最后一项规定:“立法院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经‘宪法’法庭判决成立时,被弹劾人应即解职。”第四条第七项规定,“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声请大法官审理”;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司法院大法官……组成为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事项”。这三项条文,都是2005年6月修宪之后所增规定。“相信司法”决定陈水扁应否解职,这就是最高规格的待遇,最正港的“宪法”规定。 
    
  社论说,当“立法院”一次两次三次提出罢免陈水扁案时,所寻求的是由全体台湾人民投票决定陈水扁应否去职的机会。执政的民进党一次、两次而且很可能三次在立法院中阻挡通过罢免案,不让台湾人民投票,同时一再呼吁相信司法,唯一可能而合理的解释,就是应循“立法院”提出弹劾案,声请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加以审理的意思。其实,这样的说法,从法治而非政治责任伦理的角度来看,也不是不合道理。又有那个法庭会比宪法法庭更有资格更能获得人民信赖,审判陈水扁应不应解辞职呢?何况,可以组成“宪法”法庭的现任大法官,每一位都是在三年之前由陈水扁自己提名经过立法院同意就任的,还有那位法官会比他们更能赢得陈水扁的信任做出他应否去职的决定呢?
    
  去年修宪通过这项新的规定,当时其实无人预见很快就有适用的机会,因此“行政院”迄今尚未向立院提出配套的程序立法。但这不该成为立法院只知寻求罢免的政治途径,却不寻求弹劾的司法途径决定陈水扁去留的理由。特别是执政的民进党人士众口一辞地强调“相信司法”,在野党如果平心静气地想一想,实在也没有坚持己见,一定放着弹劾程序不用的道理。国人诚有理由相信,呼吁人民“相信司法”的民进党,将不会在立法中投票反对交由“宪法”法庭决定陈水扁应去应留的弹劾提案。 
    
  社论指出,立院声请大法官决定陈水扁弹劾案是否成立,除有“宪法”稳固的依据之外,还有一项好处,明年年底之前,司法院正副院长还有八位任期四年的大法官即将任满,届时应由陈水扁提名新任人选,如果在任命新的院长、大法官之前,扁应否去职仍因一审法院尚未判决而扰扰攘攘,势必动摇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长、大法官的提名公信力。如果能由“宪法”法庭在此之前确定陈水扁的去留,或者由继任的“总统”,或者确定不必被弹劾的现任“总统”提名新任人选,却是维护大法官信誉的上上之策。毕竟只由陈瑞仁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暗示陈水扁违法渎职,将远不如由“宪法”法庭认事用法做成权威性的裁判,可令陈水扁还有绿营挺扁人士在“相信司法”的大纛之下,更可口服心服,也让对此问题莫衷一是的人民同胞,有一个令人接受的最终司法决定。
 
  我们曾经呼吁过一次,现在再次详细陈述其中的道理后,重新呼吁立院在这一个会期提出并讨论弹劾陈水扁的提案,尽速通过,以便声请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此案,俾能尽快展现明镜高悬的司法智慧,早早解救台湾的倒悬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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