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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明撰文质疑“政改方案”的反对派
http://www.CRNTT.com   2005-11-10 16:26:36


廖子明认为反对派并非真心以国家和特区的利益为重。
  中评社香港11月10日电╱原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庭法官、中国法学会理事廖子明今天撰文,质疑反对港府提出的“政改方案”的反对人士。文章全文如下:
 
  拥有最终释法权是一个国家行使其主权的应有表征,这是古今古外不变的治国之道,天经地义!《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形式制订,以便祖国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领土。以香港的法治根本来讲,《基本法》的权力至高无上,换言之,一切由它发号司令,其解释则见于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因此,祖国自然有权通过获《基本法》赋予释法权的人大释法:所以,任何反对释法决定的主张,均是不合常理及大大有违“法治”广义的精神的。

  环顾国际,不乏境外释法的例证,包括:欧洲共同体会员与欧洲法庭之间的关系,另一近似的法制模式则是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十一章》而组建的自由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主权回归祖国,特区重投祖国怀抱,并奉《基本法》为圭臬;所以,人大有最终释法权这一点,也就无需辩解。然而,就着主权国拥有最终释法权这么天经地义的事情,香港却有人说三道四。

  再是,却从来无人反问香港于殖民统治时期实施的苛法,道理何在?是否合情合理?如今,《基本法》已经是香港主权回归后的法律,无论它引进了什么新的机制,港人也应乐于视之为殖民铁腕统治过后的新风貌。再则,《基本法》的概念史无前例,而且特区运作良好,所以委实最适合香港不过。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宪制所需而通过人大拥有释法权,称不上是创新之举。

  人大于二00四年行使《基本法》赋予之释法权,消除了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歧义;指导原则已经确立,有关事宜须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人大作出最终释法之举,象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主权之措,而按《基本法》的规定,人大的决定对香港特区法院来说,享有终审的权威。

  按常理来讲,人大于二00四年的释法决定不能重议,等同于香港回归祖国前,伦敦枢密院于终审法官宣判后,不会再就有关个案另作审议。而于过去一百五十六年的殖民统治期间,从来无人公开挑战枢密院的裁决。终审权就是终审权,甭管是七一回归之前或之后。

  在香港特区的法庭毫无保留地接受有关解释具有约束力的前提下,为何自封“民主派”的人士却要竭尽全力推翻,而非支持二00四年的释法决定呢?由于缺乏合情合理的论据支持其见解,他们只有选择大声疾呼,就民主政制在现阶段的发展作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虽然香港特区政府近期建议的政改方案,建基于上述由人大规定的既有原则,却仍遭这些所谓民主派人士的坚决反对,他们振振有词,但是无一令人信服。最近,他们更建立了一个网站,并定期出版通讯,隆重其事地发布有关信息。这些反对派没完没了的,而且资金用之不竭,他们的支持者似乎不达目标势不罢休的。有理智的香港市民,实在难以相信这些反对派真心以国家和特区的利益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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