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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严格与郭刚堂的宽恕可以幷行不悖
http://www.CRNTT.com   2021-07-21 18:06:24


  《失孤》电影原型、24年骑行50万公里寻子的郭刚堂终于找到了儿子。生活比电影更富有戏剧性,电影都不敢给出的圆满大结局,在生活中奇迹般的实现了。不过,生活也很复杂。找到了儿子,对于郭刚堂,他的儿子,以及当年买孩子的养父养母,却是另一段漫长而纠结的人生的开始,对他们而言,都不会那么容易。

  对公众而言,这是社交媒体上又一场争论、撕裂的新话题。很多人对郭刚堂的儿子选择和“养父母”继续生活在一起而郭刚堂表示“就当是多一门亲戚”不满意,认为公安机关应该追究养父养母的“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郭刚堂儿子的选择其实非常正常,那是24年养育之情的必然结果。而郭刚堂选择不追究,是岁月积淀的人生阅历与智慧告诉他的最好选择,这里面,既有宽恕与包容,也有无奈。

  但对公安机关来说,是否追究,则是纯粹的法律逻辑推导。

  首先,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中提出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郭刚堂的儿子被拐卖发生在1997年,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

  《刑法》还有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但是,追诉是指没发现、没报警的情况,一旦报警就不存在追述时效问题。郭刚堂当时是报了警的。所以,理论上,养父母承担刑责是没有问题的。既然没有问题,又属于公诉案件,那么,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就是依法执行的问题,这与公众情绪如何没有关系。

  社会情绪对法治的影响一直很大,“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话语在法治史上屡见不鲜。很多时候,社会情感成为更严苛立法的推动力,而在另一些时候,社会的宽容之心又会阻碍执法。刑罚的作用就是威慑,它既不该用来满足公众的复仇之心,也不该用来满足公众的宽容之心,刑罚有着自身的目的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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