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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母诉刘鑫案”,不只是一场简单的生命权纠纷
http://www.CRNTT.com   2022-01-12 22:23:32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江秋莲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幷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16年11月,江秋莲的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陈世峰杀害。在日本,“陈世峰故意杀人和恐吓案”是一起标准的刑事案件,陈世峰为被告人,江歌与刘暖曦均为被害人。而在国内舆论场上,“江歌案”的主要对立双方则是江歌母亲与刘暖曦及其家人,幷在冲突扩大后,最终走上法庭。

  一审宣判后,媒体多使用“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来命名此案。但从法院审理和裁判内容可以看出,这一案件名称幷不准确。刘暖曦在案发后的应对不当,侵犯的幷不是江歌或江母的“生命权”,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是基于生命权纠纷的侵权赔偿。“江秋莲诉刘暖曦侵权赔偿案”早已超出生命权纠纷范畴。

  在一审裁判中,法院认定的理据有两个重点。其一是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幷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明确认为刘暖曦在案发时行为有“明显过错”。

  其二是法院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幷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幷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这里指向的是案发后刘暖曦的过错。一审法院除认定刘暖曦应承担民事赔偿外,也不寻常地在裁判文书中对其进行了道德谴责。

  如我们所知,一方面,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范,本身就是多数人意志的产物,集中体现了多数人所认同的情与理;另一方面,法律只是底线的道德,不是也不可能是情理的全部。道德裁判向来为司法裁判所警惕,但近年来,将情理法融入裁判文书却有了越来越多的个案实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被提倡的司法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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