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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科研失信 需要主体自律和规则完善
http://www.CRNTT.com   2022-09-20 19:54:24


  日前,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二十二部门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幷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下称《规则》)正式印发,从而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

  科研创新是引领高质量发展最重要的动力之一。数据表明:2021年,我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27956.3亿元,投入强度持续提升;在全球创新指数中的排名由2012年的第34位跃升至2021年的第12位。

  但同时,在科研领域的失信情况也不容忽视。近年来,在科技部网站上已经通报了21批科研失信案例,涉及1422名责任人。国家为科研创新投入了巨大人力物力,提供了一片沃土,但如果不持续加强“田间管理”,就会造成“肥料流失”,也难免长出“杂草”。科研失信就是“杂草”。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仅为30%左右,而发达国家这一指标为60%至70%。这中间,因素固然很多,但科研失信是一个重要因素。

  避免长出“杂草”,首先要压实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的主体责任。为什么会出现科研失信现象,关键是相关主管部门和科研主体事前审查不够、事中监管不够、事后处理不够。

  上述《规则》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包庇、阻挠、干扰这些用词,反映出在科研失信上多方面负有责任,甚至形成了一个利益链条。这个利益链条不切断,就很难真正避免科研失信现象的发生。当科研经费被视作“唐僧肉”时,责任幷不完全在“小妖”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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