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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内地与香港防疫政策衔接之路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22-10-04 00:06:04  


 
  (二)建立中央主导型的协同防疫框架

  1.运用统合式宪制推进防疫政策衔接

  防疫政策,本质上是公权力政府运用行政应急权制定的临时性规范,具有鲜明的法治色彩。衔接内地与香港防疫政策,也需回到法治本身。《宪法》规定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须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积极主动性,可以视为两地防疫政策调适的原则规范。但《宪法》缺乏对大湾区防疫政策合作对接直接规范的前提,应当通过运用统合式宪制,利用现有宪法规范进行解释予以明确提供宪制基础。《“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中郑重明确,“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33〕《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是以府际合作形式构筑区域协同防疫框架的基本依据,也即国家统合原理的实践。在统合式宪制逻辑下,既提供大湾区法治协同的宪制基础凝聚国家共识,又为区域协同防疫消除规范衔接障碍。

  为衔接内地与香港防疫政策,应充分发挥以宪法国家统合功能进行解释的作用。第一,以“一国两制”原则为基础进行制度化统合。发挥“两制之利”,并作为大湾区协同防疫的指导原则,预先建构包容最大共识之宪法秩序,〔34〕打造现行宪法及各部门法、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范体系。第二,为大湾区防疫政策规范衔接准备必要条件。在既定的立法供给体系内,若要进一步落实宪法目标,就必须及时设定国家统合的阶段性目标,寻求国家统合的法治形态,并以中央主导、多方商定的规则引导确立新的国家秩序,以保持内地与香港之间交往的常规状态。〔35〕第三,在大湾区宏观规划中借助国家统合宪制促进实现阶段性目标。《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应发挥统合原理作用,强化疫情联防联控,提升大湾区的重大疫情应对水平,贯彻宪法序言的“新发展理念”,确保防疫抗疫成果共享。同时,坚持以宪法“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指导协同防疫各阶段总体规划,实现防控总体目标。

  2.发挥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统领作用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作为中央决策组织,是大湾区最高级别的领导组织。当下构建区域协同防疫体系,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最大命题,需要发挥领导小组在衔接防疫政策中的引领作用。除了通过不定期的小组会议形式,商讨粤港澳大湾区内部一体化防疫政策的大体方向,还可以召开临时性的专题研讨会,由国家卫健委、中国工程院、香港卫生署等医药卫生学领域专家列席,共同研判两地防疫政策对接的具体细节。同时,基于广东、香港分设专门机构落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前提,领导小组可定期组织两地机构指派专人就协调防疫政策具体方面开展联络沟通,尤其是就两地尽快达至“通关”的措施、条件、期限等进行磋商,在双方达成一致共识后上报中央批准后授权实施,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还应当逐步实现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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