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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内地与香港防疫政策衔接之路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22-10-04 00:06:04  


 
  3.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

  疫情防控因涉及卫生健康规则、生命健康权等法治元素,往往在具体实践中会触及中央事权,中央以授权的形式“出场”进行顶层设计很有必要。囿于内地与香港防疫政策的较大差异,建立统一的、有许可权的疫情防控机构具有现实意义。可借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和港珠澳大桥的成功经验,建立由中央授权、三方联合的粤港澳大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统筹大湾区疫情防控具体工作。委员会可设置双主任制,由广东省省长、港澳特首共同担任,粤港澳卫生主管部门各委派一名常务副主任,其他副主任由大湾区其他城市市长或卫生部门负责人担任,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吸纳粤港澳公共卫生专家学者、医疗卫生行业及社会公众参加。其职责包括:核酸阳性标准对接、中医药治疗方案交流、疫苗接种互认互通、健康码数据跨域传输共享、流行病学跨境溯源等。同时,这一组织也兼顾解决防疫政策对接过程中出现的府际纠纷。

  4.建立疫情失控问责机制

  作为一种政治兜底制度,问责机制有助于形塑内地与香港趋同化的抗疫模式。基于香港融入国家大局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通盘考虑,应当尽快在香港确立疫情失控问责机制,亦有助于强化防疫政策衔接的积极性。第一,充分挖掘“香港国安法”资源,明确香港疫情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风险,驻港国安公署可依法督促香港警务处国安处,在必要时以维护国家安全名义,依法追责散布扰乱防疫秩序、丑化内地防疫模式达至颠覆政权目的以及损害内地支援防疫人员声誉的人员。第二,中央可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发出公函,就特区防疫一事表明肯定性和指导性意见。公函及特区政府报告将予以公开,既在形式上达到中央在特区行使防疫权的效果,又可在实质上增强特区政府配合中央防疫的权威性。还需注意,失控问责需排除绝对的客观因素,应建立在失职失责、履职不力等主观因素之上,否则容易沦为片面结果归责。

  (三)优化粤港澳横向防疫结构

  1.健全粤港澳合作联席会议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建议合并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和粤澳合作联席会议为粤港澳合作联席会议,推进三方互通有无,共商共建联防联控事宜。第一,另设应急联席会议。可通过临时召开应急联席会议,协调部署和统一通报有关情况。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应急等级设置相应的启动主体、条件以及程序。第二,规范联席会议议事程序,建议制定《粤港澳合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内容可包括:统一采取每季度召开一次,适当增加每次联席会议举办的天数;应由粤港澳政府行政首长及交流合作对应领域的部门负责人组成,明确珠三角九市参加联席会议的资格;写明参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例如提出疫情防控规划或建议、围绕议题主旨发言等。第三,设立常设工作办公室和疫情联防专责小组。整合现有的联络办公室和联络小组转设常设工作办公室,综合负责合作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就当下疫情防控,宜设立疫情联防专责小组,分别在三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驻联络员,负责会议内容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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