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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对于两岸两会互设办事处的正确看待
http://www.CRNTT.com   2013-11-03 00:34:05


 
  从法律的面向来探讨,最大的关键点还是在“立法院”。根据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六条规定:“为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行政院”得依对等原则,许可大陆地区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前项设立许可事项,以法律定之”。这也就足以说明为何“立法院”为何事在审理《大陆地区处理两岸人民往来事务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条例草案》之原因;而根据《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捐助暨组织章程》中的第四条:“本会之主事务所设于台北市,并得视业务需要,在海外及大陆地区设置分事务所。”故从内容来看,台湾方面已经处理好自身的法源,目前要处理的是大陆地区来台设立分支机构的法源部分,如此方能达成互设的目的,而达成对等尊严与实质解决问题的目标。

  总之,没有一项政策是没有缺点及挑战的,关键在于利弊间的衡量,损益间的盘算,两岸互设办事机构对于双方来说,确实带来一定程度的好处,特别是在民众的企盼及时机点的成熟下,更不应该迟滞;至于其挑战,当然有难解的部分,包括对于“对等”的看法及办事机构的定位、及国际外在环境等政治难题。然而事实上许多问题也都可以设法解决,或搁置争议,或各退一步,或相互尊重,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必然会发挥更大的功能,展现更成熟更理性的智慧。

  我们对于两岸两会互设办事机构应当给予肯定,但说句坦白的话,期待也不宜过高,因为尽管设置之后仍会出现各式各样的争议与问题,两岸关键性认知及核心问题不解决,两岸两会互设办事处自然也难以顺利推展,因此两岸当局还是必须要处理基本的政治争议方能使两会互设办事机构的障碍能够减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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