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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并获取分红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2-04-28 16:07:11


  中评社北京4月28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典型案例】

  钱某,中共党员,A区政府原区长。2013年下半年,A区2014至2016年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劳务外包项目(6个标段)对外进行招标,时任A区区长的钱某与国家工作人员李小某、B保洁公司经理范某三人商议后决定合作此项目,形成以李小某的哥哥李大某的名义与B公司合作,双方各占股50%的合作合意。钱某又与李小某达成合意,双方各占股25%。为在形式上符合合作投资的要求,李大某与范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经营风险与利润分成按项目所承担履约保证金比例进行。为了让B公司中标,钱某安排C招标代理机构经理杨某操作招投标事宜,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设置有利于B公司的条件。招标公告发布后,为了提高B公司中标率,钱某利用职权修改了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最后B公司中了两个标段。中标后,钱某和李小某按占股比例分别交了约49万元的履约保证金。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钱某和李小某分别获得项目分红约337万元。

  以上项目运作由B公司具体负责,运营成本(如支付人工费、购买设备、保险等)由B公司承担,钱某和李小某委托李大某参与以上项目的财务管理。项目到期后,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给钱某和李小某。

  【分歧意见】

  在讨论钱某和李小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时,对认定串通投标罪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和李小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实务中所说的“合作投资型”受贿。钱某和李小某按占股比例分别交履约保证金49万元,并安排李大某代表他们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属于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不以受贿论处,应以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廉洁纪律,对钱某和李小某进行党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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