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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银行领导集体决策滥发贷款构成何罪
http://www.CRNTT.com   2023-07-05 11:54:34


  中评社北京7月5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

  【典型案例】

  A行为某地方国有控股城市商业银行,其领导班子成员均为受国有投资方委派在A行从事公务的人员。

  2021年,为增加存款量,A行引进B股权基金合作项目,约定由A行担任基金托管行,收取托管费,A行向优质客户及本行部分员工推荐该基金(A行领导班子成员均有购买),但不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该基金最终募集资金1亿元,其中A行内部员工投资占40%。后因B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经营情况不佳,基金出现兑付危机,此时,适逢A行准备上市,部分投资人提出要求由A行兑付该基金,偿还投资人本息,否则将以其他手段影响其上市。为不影响上市,A行经领导班子研究做出决策,使用C公司在A行的委托理财资金1亿元进行兑付(未超出C公司委托理财资金经营范围)。A行上市后,又经行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向D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用于接盘B股权基金,D公司无需提供担保、不用支付利息,并不承担风险,仅需以基金清算所得偿还贷款。事后A行将相关情况告知了C公司,并得到其追认,且C公司最终也按委托理财协议获取了相应收益。后经对B股权基金的资金清算,A行共收回贷款6000万元,4000万元无法收回。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A行领导集体决策造成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A行领导班子成员在未经股东会授权,未向监管部门汇报的情况下,擅自决策买入不良资产,承担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投资风险,最终造成4000万元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A行擅自使用C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去购买不良资产B股权基金,违背了受托义务,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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