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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解读核安全法亮点
http://www.CRNTT.com   2017-09-01 20:23:07


 
  第二个是严密的制度。这部法律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严”字进行的。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要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国家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要合理布局。因为现在很多地方对发展核电积极性非常高,有的地方能建,有的地方不能建,要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对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要分阶段地实行许可,对它的选址、建造、运行每一个环节都有许可,一步一个许可,一步一个门槛。这在目前行政审批改革的大背景下保留这么多许可,应该说是非常少见的。对核材料也明确了,持有核材料要经过许可,持有核材料要有衡算制度和实物保护制度,不能让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也不能非法使用,实行非常严格的监管。

  再一个环节,是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这也是核能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地方建核电站都有积极性,但是核电站运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也非常关键,处理不好对环境和人身也有很大的损害,对建设废物处置设施都不是太积极,处置设施还跟不上。所以,这次立法明确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场所的建设要与核能发展相适应,不能滞后。同时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以及最后的处置都做了规定,提出了要求。

  同时还对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也提出了要求,在运输中发生事故也是核事故,也有安全问题,也提出了要求。另外,也对核事故的应急问题做了规定,要想到万一发生核事故也要有准备,所以核事故要有应急准备,对应急准备、响应等制度都做了规定。总而言之,保障各个环节都有规则,都要依规。

  再一个严是严格的监管。制度再好,落实不好也是白搭,只有严格的监管才能真正保障核安全。核安全和核工业的链条很长,涉及部门很多,既有核工业部门,也有核监督管理部门,都在核安全管理过程中有监管责任。法律要明确他们几家单位的责任,同时也明确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的合力。

  另一个严格监管就是明确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部门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监管要跟上,要解决监管能力的瓶颈问题,因为我国核电发展非常迅速,如果监管跟不上,也可能有发生核事故的风险。另外,也赋予了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相当多的监督手段,特别要强调的是,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单独作为一章作了规定,以消除大家对核能发展的恐惧、疑虑。要公众参与,就重大核安全事项要征求公众意见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适当的形式反馈,要加强和方便公众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光有主管部门的监督还不行,社会还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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