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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动高水平开放
http://www.CRNTT.com   2024-03-24 11:35:06


(图源:搜狐)
  中评社北京3月24日电/据新华社报导,商务部日前发布《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标志着我国首次在全国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此次发布两份清单,有哪些考虑和意义?记者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凡。

  主动对标 履行承诺

  首先,什么是跨境服务贸易及其负面清单?

  世界贸易组织界定的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

  崔凡介绍,其中“商业存在”是指通过在服务业领域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向我国提供服务,属于境内交易,原则上不纳入国际收支统计。而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从服务被提供成员方的角度看,均涉及非居民向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属于跨境服务贸易。

  因此,这次公布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列出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

  为何要在全国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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