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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记者诽谤案” 县官擅权何时休
http://www.CRNTT.com   2008-01-14 09:36:17


 
一、北京记者因言获罪 书记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1、记者“诽谤”县委书记 西丰上演现代版“文字狱”
  1月7日,北京《中国青年报》披露,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北京《法制日报》社主办)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因为这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该消息当即成为全国各大媒体的焦点新闻。(北京中国网)

  该报道的主要内容是,辽宁西丰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拥有的一加油站拆迁补偿处理,激愤之下编了一条短信,发给西丰的部分领导干部:“辽宁西丰有大案,案主姓张是正县,独霸西丰整六年,贪赃枉法罪无限。官商勾结真黑暗,乌云笼罩西丰县……”短信发出的当天,西丰县公安局“根据县领导指示”以涉嫌诽谤罪将参与发短信的赵俊萍二姐等人抓捕。西丰县检察院将赵俊萍和赵俊华诽谤张志国一案提起公诉。2007年12月29日,西丰县法院作出判决:赵俊萍犯诽谤罪。(广州金羊网)

  据悉,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不仅扬言“和县里对着干没有好下场”,将赵俊萍的企业“从西丰县地图上抹去”,让赵以“诽谤罪”领刑一年零六个月,而且敢于与舆论监督叫板,在派员赴京“交涉”遭拒之后,出动公安赴京拘传记者。(安徽《淮北日报》) 

2、拘传记者执法不当 意在打压媒体报道
  在对此事进行认识评价之前,先弄清楚两个概念——诽谤罪和拘传。根据刑法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这一罪名和侮辱罪一样,属于受害人自诉的案件,是否构成诽谤罪,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除非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警方无权立案查处。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是指诽谤人的行为所造成的诽谤后果,对一个特定社会的公共秩序形成了重大非法损害。例如造成了一国社会的动荡、多数民众的巨大恐慌等等;所谓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通常是指一国的国际声誉、外交、军事、国防等受到了严重危害。

  所谓“拘传”,是对犯罪嫌疑人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手段,这一手段必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被拘传人如果不听从传唤,警察可以用手铐强行把人拷走。(北京中国法院网)

  就《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的报道来说,先不管这一报道是否全面、客观、真实,但至少有一点必须肯定,即这是她的职务作品,她是以记者身份行使舆论监督权。如果西丰县认为这一报道不实或者有恶意,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或者向有关新闻主管部门反应情况要求进行行政处理。但恰恰相反的是,该县警察在宣传部长、政法委负责人的带领下,以诽谤罪对朱进行立案。尽管西丰方面解释称,是考虑到朱的文章构成对当地社会秩序的严重危害才进行立案侦查而不是由县委书记自诉,但这一理由显然过于牵强。(河南大河网)

  截止目前,张志国表示他对此事完全不知情。但可以判断,张志国是在说谎。因为,由宣传部长和政法委书记带着警察前往中央媒体抓记者,这事不可能不经县委常委会研究,不可能不经事件的主要当事人张志国点头同意甚至是授意。将本属自诉案件的诽谤罪牵强地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幷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西丰已经是第二次发生,前一次,该县已尝到了这一做法的甜头——以专政力量打击民间批评,杀鶏儆猴;这一次,他们又试图通过专政力量吓唬新闻媒体。(北京和讯网)

3、媒体推动社会进步 维护“形象”不能扼杀言论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贪污腐败、侵犯权利案件频频曝光,而某些官员的胡作非为正是通过公民检举揭发而被曝光出来的。如果公民没有说话的自由,中央政府很难发现幷惩治地方腐败。就以“西丰诽谤案”来说,当事人已经来到北京准备向中纪委反映情况,但还是被抓回去定了罪。在目前地方民主和法治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不是那条“诽谤”短信引起报刊注意,赵俊苹很可能只能默默忍受西丰县委的打击迫害,而中央和全国人民至今还蒙在鼓里。因此,要有效监督地方官员,中央必须保证人民不仅有说话的自由,而且没有因言论而受惩罚的恐惧。(北京中国经济新闻网)

  当然,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任何个人的声音都是微弱的,即便通过手机短信等现代化工具也不例外。公民的声音如何受到社会重视?这就要靠《法人》杂志这样的媒体,媒体相当于公民言论的“扩音器”;它将重要事件从纷繁嘈杂的信息海洋中过滤幷提取出来,引起全国关注,帮助人民监督政府和政府自我监督。可以说,中国社会近年来取得的每一点重大进步都离不开媒体的作用;没有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的新闻报道,我们都不可能知道孙志刚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厦门PX事件……更不用说解决这些事件中的问题了。新闻监督是最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也是公民权利最有力的保障。因此,如果说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保护,那么媒体的报道自由更应该受到保护。为了避免给言论自由“泼冷水”,政府不仅不得禁止公民个人“诽谤”,也不得禁止媒体“诽谤”。(广州《南方周末》)

  有趣的是,西丰县委竟然搬出西丰人民作为后台,认为《法人》杂志的报道严重影响了“西丰的形象”,甚至声称“我们不采取相应措施,是对全县人民不负责任!”以为这样就能为剥夺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提供正当性。但是他们恰恰错了。无论是西丰的形象还是西丰人民的利益,确实是要维护的;报道是否属实,社会也自有公论。然而,西丰不能通过扼杀公民和媒体的言论来维护自己的“形象”,西丰人民也不会在乎如此“维护”起来的虚假形象。恰好相反,就和当事人赵俊苹一样,西丰人民的最大利益正在于通过包括短信在内的各种方式反映自己意见的权利,在于接受媒体采访幷得到报道的权利,在于让中央和全国人民知道西丰究竟发生了什么的权利。如果宪法规定的这个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那么不仅是西丰,全国各地发生的大大小小的孙志刚事件、黑砖窑事件就永远不会完结——不仅不会完结,而且会浑然不觉地在我们眼皮底下大行其道。(北京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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