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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记者诽谤案” 县官擅权何时休
http://www.CRNTT.com   2008-01-14 09:36:17


 
三、长官意识决定一切 司法机关涉嫌为虎作伥

1、司法机关屈从权力 长官意识凌驾法律之上
  在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一级政府,“为党”和“为民”变成了“为长官意志”;依法变成了长官意志就是法。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如果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认为赵俊苹编发的短信或朱文娜的报道对他造成了诽谤,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张书记没有起诉,警察却进京抓人。(新疆天山网)

  难道西丰的政法委书记、公安都是法盲?都不知道应该按法律办事?显然不是。而是赵俊苹编发的短信或朱文娜的报道侵犯了张书记的官威,他们必须维护张书记,因为张书记管着他们的官帽。利益所在,什么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都变成了对一个人负责。(重庆华龙网) 

2、不给钱记者不会来 司法阴暗心理令人震惊
  西丰县警察进京拘传记者一案,已经引起舆论强烈关注。1月7日,《中国青年报》披露了一个细节:2008年1月2日,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向赵俊苹姐姐赵俊华下达西检反贪询[2008]1号文书,“2008年1月3日零时我(赵俊华)被带到县检察院,工作人员问我给记者朱文娜多少钱,我回答自己根本不认识朱文娜,更没有给她钱。工作人员说,不可能,你不给钱,记者怎么会大老远地从北京来西丰”?“一名副检察长对我说,我们已经派人到北京抓朱文娜去了。你犯行贿罪,记者犯受贿罪和诽谤罪,到时候一起判”。

  这场询问里,最值得注意的,不是选择在深夜零点“带”人讯问,不是对公民预设罪名,而是检察官的推理所奉行的逻辑:“不可能,你不给钱,记者怎么会大老远地从北京来西丰?”这个结论包含的大前提不言而喻:中国的记者不可能为了追寻真相为了社会正义而到外地采访,采写外地的报道必是被收买的交易。想不到主持社会正义的司法人员的心理竟是如此阴暗。(广州《南方都市报》)

3、立案撤案过于随意 伤害公众司法公正信心
  1月8日,西丰县公安局正式撤销立案、撤销拘传。1月9日下午3时许,西丰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公安局等三家单位负责人来到法制日报社,《法制日报》、《法人》杂志两家单位的总编辑接受了他们的道歉。但据瞭解,道歉内容幷没回顾事件,当事部门也没做出任何检讨。(香港凤凰网)

  立案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需要格外慎重。但这一事件中,有关部门在短短几天时间内经历了从立案到撤案的反复。如果说现在的撤案是在纠正当初的错误,那么,当初作出立案决定是多么的缺乏审慎。这种出尔反尔反映出当前司法实践在立案上的随意,对于树立法律权威极其不利。(北京新华网)

  法律权威性不够,人们自然对法律能够还他们公道缺乏信心,这从当事记者朱文娜对待拘传的态度中也可见一斑。对于西丰警方的抓捕,朱文娜选择了躲避。如果她相信的法律程序会还她清白,她或许就不会选择躲避。躲避说明对于后续法律程序能够纠正之前的错误,朱文娜没有信心。(北京《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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