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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闪电落幕 能否推进法治理性
http://www.CRNTT.com   2010-01-11 23:41:16


 
三、造假门如同罗生门 李庄罪名是否成立

1、李庄辩护被判越界 刑辩律师已成高危职业

  很多法学界人士通过分析“律师造假门”的诸多细节,指出其中的重重疑点,认为尚不足以认定李庄在造假。而李庄自己也打出“程序正义”的旗号,拒绝认罪。“律师造假门”似乎正在演变成一个“罗生门”。(河南《今日早报》)

  “刑辩律师”这一被誉为“钢丝上舞蹈”的职业,在李庄案发后,更显露出重重的危机,如何加强对律师的人身安危的保护,同样引发了法学界的讨论。“给当事人阅读同案犯供述”曾是李庄被指控的“罪状”之一。但事实上,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未曾对被告人的阅卷权做出规定。因此,“开庭前被告人到底能不能阅卷”,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

  有专家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解释:律师的辩护权是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延伸,属于“私权利”的范畴,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实践往往和法学理论正好相反,“私权利变成授权性质的,让你干什么就干什么,没让你干的就不能干,这是中国现阶段的司法环境特色。”钱列阳说。这样的“环境特色”,无疑将给中国刑辩律师未来的辩护之旅,平添一层风雨。(北京《民主与法制时报》)


2、“律师伪证罪”起争议 危及公民主张合法权益

  拨开龚刚模和李庄间的纠结是非,罕见的嫌疑人指证律师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让人们看到了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正如李庄所言:“‘教’龚刚模在庭审时该怎么说。我承认。可这违法吗?在总结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提供专业意见,这恰恰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律师辩护的目的无非是让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选择更有利的呈堂证据时,肯定会隐去一些不利于被告人的东西,教会他们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和言说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湖南红网)

  “律师伪证罪”下规定有3个子罪名: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这几乎囊括了刑事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在现今不健全的法治环境中,对辩护律师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打官司找律师”这一在长期的普法宣传中取得的成果在“律师伪证罪”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连律师因行使辩护权都可能成为刑事追诉的对象,还有谁能帮公民主张合法权益呢?(上海文新传媒网)

  “律师伪证罪”的设立理念和当前国际上刑罚理念发展方向格格不入。我国还没有律师豁免权的规定,但国际上这一制度已很普遍。“国内98%的律师都不愿意干刑辩,原因就在于危险性太大。”有律师表示,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率仅为30%左右,刑事辩护率低、刑事辩护质量低、刑事律师地位低,一直是中国刑辩久治不愈的顽症。还有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证言若与公安司法机关不符,往往被指控犯法,“公安司法机关找证人重新调查,威胁证人,到底你和律师说的对,还是和公检说的对?证人一旦承认后者,律师立马被抓,罪名就是‘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浙江在线网)


3、辩护制度根基受损 龚刚模反水重创律师界李庄案价值

  龚刚模的举报经媒体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被告人举报自己的辩护律师,李庄案是全国第一起。”中国社科院博士后郭华认为,“正常情况下,无论律师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非法利益,被告人都不会举报自己的律师。所以,龚刚模的‘反水’,让整个律师界大为震惊。” “李庄案对律师业是一个较大的负面影响;重庆警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北京律师黎雄兵说,得知李庄被抓后,他的第一反应就是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了侵犯,心情一时很郁闷。(辽宁《时代周报》)

  有律师说,“极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控犯有甲罪,辩护律师调查发现他的当事人除此之外,还犯有公、检双方所不知的乙罪。这时候律师该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不仅没有义务举报当事人的罪行,甚至有相反的义务——有义务不举报当事人的罪行。否则,当事人将不再信任律师。只有基于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的信任,我们的司法制度才能正常运转。”(广东《广州日报》)

  因此,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高子程12月30日在庭审中疾呼,李庄案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们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北京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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