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李庄案闪电落幕 能否推进法治理性
http://www.CRNTT.com   2010-01-11 23:41:16


 
四、判处李庄争议难平 警示中国法治进程

1、判决创下重庆速度 李庄案定罪被指有硬伤

  从2009年12月12日,律师李庄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到12月30日,此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审;再到2010年1月8日,一审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连头带尾,还不到一个月,这起举世瞩目的律师舞弊案之首演便迅疾落下了帷幕,法律界称之为“重庆速度”,十分形象而意味深长。何况,除了高效之外,更上演了被媒体称为“挑灯夜审”——一审庭审从头天上午9点10分开庭,至第二天凌晨1点多结束,马不停蹄地连续奋战了14个小时——的司法壮举。这一切,都将追随李庄案的巨大争议性而被写入转型中国的法治史。(上海《东方早报》)

  李庄被判刑的消息昨日在北京法学界引起震动。张思之、何兵、阮齐林等业界和学界人士一边倒地认为,李庄在本案中无罪,他们对最后的结果感到“吃惊”。李庄“捞人”的方式是否过火可以讨论。但如果要给李庄定罪,必须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可是,重庆公诉方拿出的证据全部是口供,且提供口供的8人有7人被羁押,1人是癌症转移患者。证人急于立功,其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口供的可信度能有多大?何况,这些口供之间并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仅靠这个能定罪吗?(广东《南方都市报》)

  更大的硬伤在于,8名证人均未出庭,为什么?难道是怕法庭上问出漏洞,不好控制局面吗?公诉方解释证人不愿出庭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7个被羁押的人,公诉方让其出庭,没有这个能力、没有这个义务吗?再从实体上看,公诉方指控李庄编造龚刚模受到刑讯逼供,可法医鉴定的结论是龚刚模手腕上有伤痕。这些伤痕是否刑讯逼供造成可以进一步侦查,但是有刑讯逼供的嫌疑,却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李庄发现这个嫌疑并且深挖,难道不是一名律师应该做的吗?(陕西《华商报》)

  李庄为“黑老大”嫌疑人龚刚模所做的一些事,在法学界是有争议的,但就目前重庆公诉方拿出的这些证据看,定罪肯定是很不充分的,甚至是牵强的。按照“疑罪从无”刑法原则,要么是放人,要么补充侦查找到李庄犯罪的确切充分的证据。(河南大河网)


2、审判依循法定程序 严判李庄并非法制退步

  不必讳言,重庆打黑连带着太多的利益博弈,涉黑案中包含着巨大的利益蛋糕,因此人们难免担心和怀疑“李庄案”中李庄律师有操作过火举动,重庆司法部门在查办“李庄案”时不够严谨。而在一定程度上,李庄等京城律师外出捞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中国法治的一种病态,是人脉关系、社会资源、权力余荫等等因素影响司法的一种表现。这种病态之所以出现,并非“京城律师”可以负责,然而“捞人有方”的京城律师至少是积极而且有意识地利用了这些东西,并且从中获取利益。如今,“李庄案”已有初审判决结果,这是否是一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相信历史会给出明确的答案。(河南《今日早报》)

  那么,李庄案是否意味着法制退步?人们看到,李庄被捕、受审、判决,虽有不很透彻明朗的成分,但基本还算是在众所瞩目之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重庆声势浩大、顺应民意的打黑正义行动,只有恪守法律程序,正义才能长久,公民个人权利才有保障,也才能避免行动扩大化冤枉无辜最终伤及自身。(北京《华夏时报》)


3、反思中国法治进程 李庄案充分争论是好事

  事实上,自从2008年底,重庆市开始了打黑专项治理活动以来,一直都面临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在诸多律师以及法学专家们眼里,这种运动式的打黑,充满着程序的不正义,专案侦办、隐秘羁押、代号匿名、阻挠会见和阅卷,已令其正当性倍受质疑。但在公众心中,打黑运动却有着强大的民意基础,那些“黑老大”在“保护伞”的庇护下,几乎垄断了普通重庆人致富的生计,自然应该被彻底荡平。李庄案让这两种情绪找到了一个相互碰撞的节点。(广东《南风窗》)

  关于李庄案,可以这样说,有着强大“背景”的李庄,和轰轰烈烈的重庆打黑撞了个满怀,也让中国司法的积弊赤裸裸地呈现在公众面前。但是无论如何,李庄案的被充分报道和公开论争,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而言都是一件好事。(北京法律界网)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