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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二代校园撞人 “李刚门”拷问社会公义
http://www.CRNTT.com   2010-10-26 05:06:18


 
三、肇事者恐将轻判 考验当地警方公信

1、证人集体沉默 校园醉驾案判决难乐观

  虽然肇事者李启铭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批捕,但河大车祸究竟会走向何方,以什么样的结局收场,仍然是一个谜。公众正在担心,“善后工作”会不会又是这样一套“工序”:谈判—赔偿—轻判?(湖北荆楚网)

  让人忧心的是,尽管事件的来龙去脉已经清晰,当地警方也表示要“严格依法惩处”,但后处理过程中却遇到了一系列难题——车祸发生伊始,便有“自称学校老师的男子”下意识地阻拦现场学生接受媒体采访,紧接着是“到处删帖,平息言论”,大量现场目击学生被校方找去谈话,被警告不允许向媒体讲述现场情况……可见,“我爸是李刚”绝非浪得虚名,在威吓大家“集体沉默”。在没有目击证人指证的前提下,肇事者是否能够得应有的惩罚,“行为与法律”再次碰撞,结局又会如何?(重庆华龙网)

  这起校园交通肇事案的处理前景,显然也很难让人乐观。因为一个事实很明显:如果目击证人不能畅所欲言地充分作证,此前媒体披露的李启铭“肇事逃逸”情节(事故发生后,李启铭仍驾车继续行驶,在校门口,被保安和学生截住),便难以准确认定。(云南云网)


2、轻判已有伏笔 交通肇事罪定罪“轻刑化”

  10月24日,河北警方宣布,制造“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李启铭(又名李一帆)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李启铭醉酒驾驶,且在非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应定性为“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目前保定警方却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李启铭,为今后的轻判埋下伏笔。(北京人民网)

  近年来酒驾刑事案频发,针对各地司法机关在罪名适用和判罚尺度上的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8日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以此为界,可以说,酒驾自此告别了“交通肇事罪”,统一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蹊跷的是,李启铭撞人案,当地警方为什么仍旧选择了“轻刑化”的交通肇事罪,是当地警方有意为之?还是李启铭“有本事你们告去”的真正底气所在?(陕西《华商报》)


3、李刚本应回避 当地警方“自查自纠”恐难服众

  李刚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所作的“将依法处理绝不袒护”的表态实则很不适当,因为案发地正是区公安局的辖区,作为副局长的李刚本应回避。客观地讲,对于这桩已经引起全国舆论关注的案件,当地警方未必敢一手遮天,混淆是非。但是当地警方“自查自纠”,难以避免公众对调查公正性产生不信任心理。即使当地警方确实是在秉公办案,公众仍有可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北京千龙新闻网)

  在连篇累牍的报道里,有个细节值得注意——网友人肉搜索发现,河北大学新校区所在地正是保定市北市区。这就意味着,不论警方如何掷地有声,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将严格依法予以惩处”,由主管刑侦的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辖下的北市区警方作出,无论如何都摆脱不了瓜田李下的嫌疑。因为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属于“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之一。显然,该回避的并没有回避。北市区警方介入调查多少有些名不正言不顺。(河南大河网)

  值得一提的是,这事件背后隐约跳动着人为控制的影子。比如,河北大学事后“不是加强校内管理,而是到处删帖,平息言论”。李启铭酒驾撞人案本身并不复杂,却再次点燃了新一轮的民意焦虑,引爆了公众情绪,盖因这个官二代“口出狂言”。此时,作为一个父亲,李刚有责任为自己儿子闯下的大祸向受害者家属和公众道歉;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李刚更应该做的是,与儿子“划清界限”,与北市区警方一起自行回避。唯此,才可能确保这起酒驾案在法治路径下的不偏不倚,避免公众的不信任感持续发酵。(陕西《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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