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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门立法骑虎难下 铁老大新规惹民怨
http://www.CRNTT.com   2010-12-14 23:24:35


 
三、新票规引众怒 中消协“挑战”铁老大

1、挑衅公众底线 合同法成了新规挡箭牌

  从“铁老大”发布消息后,引来一片议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出面,可谓是当面给了铁道部“一巴掌”。中消协投诉部主任丘建国表示,乘客与铁路部门之间是民事关系,铁路部门修改规章实际上是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且这个规章实际上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进行规定的。格式合同可以规定乘客未赶上普通列车车票不能改签,但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而言,列车晚点了,也应该有个说法,对乘客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在新颁布的规章中没有这方面规定,这不合理。总是不惮于宽于律己,严于律人,这大概只有铁道部才做得出来。(北京《青年时报》)

  新规引起了轩然大波,但铁路部门似乎觉得这样还不过瘾,在之后的回应中再三挑战公众忍耐的底线。先是铁老大称:票子作废的法律依据是合同里的“解除权”。但“解除合同”的法律意思是恢复原初状态,两不相欠,你还拿着乘客的车票钱没有退,这叫哪门子的“解除合同”?(广东《新快报》)

  从法理上说,迟到改签不是铁老大的恩赐,而是《合同法》的规定,其中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没赶上车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就是说乘客迟到之后有一个“改签”的机会,只有在逾期改签之后,才丧失了所有的权利。现在铁老大自己弄出新规,自说自话把这个权利弄没有了。中消协指“铁道部的新规限制了消费的权利,且未经听证”,这句话说到了核心问题。(北京和讯网)


2、博弈能力欠缺 中消协恐难撼动“铁老大”

  其实,中消协的这番解释,实质不过是重复网友的那些常理。道理本来异常浅白,但“铁老大”摆明不买账,强词夺理,一向颇具“杀伤力”的中消协除了一再口头申述,至多表示道义指责(似乎还无法上升至谴责高度)外,别无良方。倒不是中消协不卖力,而是受限于体制困境,注定其无法释放更大的博弈力量。(辽宁千华网)

  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证,纵使因素诸多,但有一点不容忽视,那便是博弈能力的严重不对等,导致侵权现象接二连三。现阶段有可令消费者强筋壮骨的最好途径当是,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成功经验,赋予消协以起诉权,以此增加博弈能力。具体到“铁老大”此番车票新规问题,倘若中消协有权诉之于公堂,“铁老大”还会如此牛气吗?(广东南方新闻网)


3、质疑不能了之 中消协可做的事有三件

  作为消费者的“娘家人”,中消协挺身而出,公开质疑“铁老大”的做法,让人倍感欣慰。但中消协对火车票新规决不能一质疑了之,而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办,采取进一步行动,替广大旅客讨回一个公道。

  那么,中消协在质疑之后还可做些什么呢?让我们先看看《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的相关条文,该章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履行下列职能:

  ⑴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⑵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⑶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⑷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⑸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⑹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天津北方网)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对待火车票新规上,中消协至少还可以做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组织专家、学者、消费者对这一规定进行猛烈“炮轰”,声讨其不公平之处,让地球人都知道“铁老大”的蛮横无理;二是可引导和支持旅客对铁道部提出诉讼,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三是收集民意,替消费者撰写“请愿书”,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提出公平、合理的建议,以促成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从而让消费者的利益获得保护。那么,中消协会黑下脸,和“铁老大”大干一场吗?让我们拭目以待!(北京华声在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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