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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契合潮流有深意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20:02


 
  当然,有个前提是这种市场主体必须是“诚实而不幸”。如果浑水摸鱼,甚至故意通过个人破产来敛财,逃避责任,则涉嫌违法乃至犯罪,万万不可。事实上,法律也不允许这么做,何况监管部门不是吃素的,司法机关更不会无视。

  同时应看到,即便实施了个人破产,也不等于当事人就可自我放飞、尽情放纵。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限制高消费、从业禁止等规定,限制高消费包括不得旅游,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等,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9条规定。换言之,即便成功申请了个人破产,该受的限还得受,该尽的责还得尽,该履行的义务还得履行,幷不是一些人所想象的——申请破产后就可以想怎么着就怎么着,胡吃海喝高消费谁都管不着。

  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宜早不宜迟。诚如有关专家所称,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内在要求,自由加法制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公司主体可以破产退出市场,个人破产立法正当其时。这是对诚意经营者的一种司法救济,是社会司法文明的提升,是宽容失败的法律保障。

  当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期待民众热烈参与,提出有益的建议和意见,为该条例完善注入动力。更期待深圳有关部门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同时,尽最大程度倾听民意,确保条例既顺应时代潮流,还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其他地方进行类似立法提供可靠参照。(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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