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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还是给予?协会“餐饮集体商标”这碗饭该怎么吃
http://www.CRNTT.com   2021-11-29 19:24:41


 
  董新蕊表示,协会组织等拥有集体商标的单位,更多的义务是维持该商标所属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品质,进而保证该品牌的价值,而不能单纯用来维权获利。目前市面上的维权行为不违反商标法,但失去了集体商标的初衷。以地理标志为特色的集体商标,目的在于保护产品、保护团体组织成员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维护协会某些个人的利益。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竟一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潼关肉夹馍’商标属于带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权的合法使用人为注册人的集体成员,也就是特定区域内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成员,其他主体擅自使用可能涉嫌侵犯商标权,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正常维权无可厚非,但这两家协会抱着‘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态度,存在恶意敲诈收保护费之嫌,在全国范围内批量滥诉,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更是滥用权利,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维护商品原有的信誉和口碑。”

  宋竟一强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回应虽然对“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的商标概念和行权边界作了说明和限定,却幷没有对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回答。由于侵权的依据是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从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但总体来看,上述两家协会做法不可取,是为谋取短利杀鸡取卵的行为,不利于自身品牌的长期发展。

“索取”还是“给予”

  实际上,在地名等集体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以往不乏值得借鉴的案例。1997年,福建沙县当地政府将沙县小吃列为沙县经济振兴发展的支柱产业,成立了沙县小吃协会,每个乡镇成立小吃推广办,把沙县小吃产业发展作为各乡镇负责人考核的关键指标。

  2015年,“沙县小吃”作为集体商标被沙县政府控股的一家国资企业注册成功。为了让沙县小吃走出去,沙县政府不但不向外地店主收取授权费,还拿出真金白银给予补贴。2004年沙县小吃进入上海市场时,政府补贴每店1000元;2007年沙县小吃进入北京市场,前100家店政府补贴每店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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