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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案件主办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涉嫌何罪
http://www.CRNTT.com   2021-05-19 13:59:23


 
  一、张某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构成此罪的主体是负有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即具体承办案件或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行为主体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国家机关委托或代表国家行使查禁职责而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案中,F派出所作为县公安局下设派出所,负有侦查、查禁包括毒品犯罪行为在内的职责。但对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性质认定,应结合其所履行岗位职责和从事公务活动的属性进行具体分析。张某作为分管社区工作的副所长,主要负责摸排人员、社区调查等,不具体分管案件侦查,在专项行动中居于配合案件侦查工作的地位。故张某在本案中不属于具体侦查或指示、指挥案件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负有刑事追诉职责,而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二、张某的行为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观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枉法罪客观行为往往表现为采取隐瞒、歪曲事实或直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违背法律的手段,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施加直接影响的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客观行为包含以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以及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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