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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案件主办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涉嫌何罪
http://www.CRNTT.com   2021-05-19 13:59:23


 
  本案中,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得知公安机关将开展打击贩毒的专项行动后,两次以微信语音方式向涉嫌毒品犯罪的李某泄露行动信息,该行为是向李某通风报信,而非以隐瞒、歪曲事实或直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手段来对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施加直接影响。同时,张某明知李某涉嫌犯罪,不符合“特情”人员条件,为保护李某,仍将其介绍给分管案件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人员并登记身份信息,该行为属于张某向李某提供便利,以其他方式帮助李某逃避处罚的行为。故前述行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规定的行为。

  综上,张某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得知公安机关将开展打击贩毒的专项行动后,两次向涉嫌毒品犯罪的李某通风报信和帮助李某登记为“特情”人员的行为,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张某的纪法责任。(冉从江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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