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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矛盾与化解
http://www.CRNTT.com   2021-09-06 00:17:39


 
  (三)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的平衡:专责机构设置、职能与运行机制的精细化安排

  如前所述,台湾地区少数民族专责机构的成立多是源于政治考量,相关硬件建设的营运绩效幷不理想,实践中颁行的政策计划的预期目标也难以度量,少数民族专责机构所面临的窘境,亟需对机构的设置、职能与运行机制作出精细化的安排。

  考诸世界各国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经验,以加拿大和纽西兰为例。加拿大在行政部门之中成立专属部会,统筹与特定族群相关的公共事务与政策,以加拿大印第安与北方事务部(Indian and Northern Affairs Canada,INAC)为代表,INAC针对加拿大原住民与北方住民,提供特殊公共服务与政策,施政的主要内容以教育、社会发展与社区建设三项为主,也包括了原住民的土地宣示以及自治政府协议等。加拿大政府特别表示原住民事务不仅是INAC的专属施政,其他政府的34个部会对原住民事务负有责任。纽西兰则在内政部中设置专门处理族群议题与制定族群政策的行政单位,以纽西兰内政部的族群事务局(Office of Ethnic Affairs,OEA)为代表,OEA标榜以促进纽西兰的族群多样性(ethnic diversity)为机关目标,施政的主要内容以防止族群歧视、发展族群社区商业与就业、保存族群文化语言风俗认同为主。值得注意的是OEA与纽西兰公民社会之中的族群非政府组织与社区,保持相关密切的互动关系,强调不但由下至上,也连结其他相关部会,共同促进纽西兰的族群和谐。纽西兰行政部门相当特殊,除了职司跨族群事务的OEA之外,另设置毛利事务部(Department of Maori Affairs),针对原住民族毛利人提供服务,以维系其文化特质。〔42〕

  加拿大和纽西兰原住民专责机构的设置、职能与运行机制对台湾地区少数民族专责机构的建设来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少数民族专责机构的建设上,可以从三个维度展开:一是机构设置维度,台湾地区现有的专责机构袛有“原住民族委员会”,笼统地负责少数民族的各项事务,应在地方至“中央”各级设有专责少数民族事务的“原住民族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或者直属机构,由下至上司职少数民族事务,与此同时,也应防止行政机构冗杂、不作为的负面情况发生。二是机构职能维度,少数民族专责机构的职能设置,也即工作内容应囊括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各个方面,包括推展少数民族政策法制、推动少数民族行政资讯化与国际交流、建立完整少数民族教育体系以培养人才、维护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促进少数民族就业与工作保障、推动部落多元福利工作以延长平均余命、规划辅导少数民族经济及产业发展、增进少数民族保留地管理与利用、改善少数民族聚落环境与基础公共设施、充实文化园区建设内涵等。〔43〕三是机构运行维度,台湾地区各级少数民族事务专责机构应仿照加拿大和纽西兰的做法,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不仅仅是专责机构的职责所在,其他职能部门也应配合工作,共同促进族群的和谐相处。

  四、结语

  对少数民族的保护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对于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而给予特别的关怀。民族问题具有重要性、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处理好各民族关系是关系社会稳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44〕台湾少数民族不是单一的民族〔45〕,少数民族在台湾地区的地位不容忽视。近年来随着台湾地区政党轮替的常态化,受选举制度的影响,各方政治势力都逐渐重视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工作,以争取更多的选票,但此种“重视”,非基于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本意。

  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十九大报告的民族政策亦面向台湾地区,在台湾地区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中,理应遵循十九大精神,发挥多元文化主义精神的作用,在政策规划与执行上,发挥统一事权、重点施政的效果,使得少数民族获得较多的资源,改善族群较为弱势的面向。

注释:

  〔1〕台湾地区“原住民族”在大陆统称为“高山族”,台湾地区一般称作“山胞”或“原住民族”、“原住民”等,本文在行文时采用“少数民族”的表述,在介绍台湾地区相关制度或引述相关文献时,尊于原文表述,采用“原住民族”或“原住民”的表述,幷以引号标注之。

  〔2〕参见王泰升:《台湾法律史上的原住民族——作为特殊的人群、地域与法文化》,《台大法学论丛(台湾)》2015年第4期。

  〔3〕许良国:《台湾少数民族研究论丛第Ⅰ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86页。

  〔4〕参见[美 托马斯·伯根索尔、黛娜·谢尔顿、戴维·斯图尔特:《国际人权法精要》,黎作恒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8-10页。

  〔5〕吕普生:《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理论分歧与反思》,《民族研究》2013年第6期。

  〔6〕王敏:《多元文化主义差异政治思想:内在逻辑、论争与回应》,《民族研究》2011年第1期。

  〔7〕施正锋:《由多元文化主义、共和主义、到宪政主义的思辨——建构多元族群的民族国家》,《“国家”政策季刊(台湾)》2005年第2期。

  〔8〕吕普生:《多元文化主义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利的理论建构》,《民族研究》2009年第4期。

  〔9〕参见吕普生:《多元文化主义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理论建构》,《民族研究》2009年第4期。

  〔10〕乌小花、周辉:《多源流视角下民族政策变迁理论分析框架研究——以台湾地区“原住民族”政策变迁为例》,《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

  〔11〕参见黄锦堂:《原住民族保障与原住民族自治区法草案之研究》,《法令月刊(台湾)》2012年第11期。

  〔12〕祝捷:《台湾地区客家运动的法制叙述——以“客家基本法”(草案)为例》,《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13〕参见张国圣:《“被遗忘的人类”还是“黄昏民族”?——从我国原住民政策的发展看民族平等在现阶段台湾社会之实践》,《通识研究集刊(台湾)》2005年第8期。

  〔14〕参见王进发、童信智:《由原住民狩猎文化看国家与部落间之规范冲突及未来因应》,《台湾原住民族研究季刊 (台湾)》2012年第1期。

  〔15〕蔡志伟:《从客体到主体:台湾原住民族法制与权利的发展》,《台大法学论丛(台湾)》2011年第S期。

  〔16〕参见靳菱菱:《族群认同的建构与挑战:台湾原住民族正名运动的反思》,《思与言(台湾)》2010年第2期。

  〔17〕肖宝凤:《近20年来台湾少数民族题材文学中的历史叙事研究》,《台湾研究集刊》2013年第5期。

  〔18〕 靳菱菱:《族群认同的建构与挑战:台湾原住民族正名运动的反思》,《思与言(台湾)》2010年第2期。

  〔19〕周叶中、祝捷:《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研究》,香港: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67-168页。

  〔20〕参见靳菱菱:《族群认同的建构与挑战:台湾原住民族正名运动的反思》,《思与言(台湾)》2010年第2期。

  〔21〕参见乌小花、周辉:《多源流视角下民族政策变迁理论分析框架研究——以台湾地区“原住民族”政策变迁为例》,《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22〕祝捷:《台湾地区客家运动的法制叙述——以“客家基本法”(草案)为例》,《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23〕参见李剑:《少数民族人权:权利分类与对应性保护》,《贵州民族研究》2012年第4期。

  〔24〕李剑:《少数民族人权:权利分类与对应性保护》,《贵州民族研究》2012年第4期。

  〔25〕参见李剑:《少数民族人权:权利分类与对应性保护》,《贵州民族研究》2012年第4期。

  〔26〕参见中国台湾网,台湾原住民:年轻人融入城市 认同国民党传统在改变,http://www.taiwan.cn/taiwan/tw_Sciencenews/201605/t20160509_11453009.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2月15日。

  〔27〕施正锋:《民进党执政八年族群政策回顾与展望》,《台湾原住民研究论业(台湾)》2013年第14期。

  〔28〕参见孙炜:《设置族群型代表性行政机关的理论论证》,《台湾政治学刊(台湾)》2010年第1期。

  〔29〕参见施正锋:《民进党执政八年族群政策回顾与展望》,《台湾原住民研究论业(台湾)》2013年第14期。

  〔30〕孙炜:《设置族群型代表性行政机关的理论论证》,《台湾政治学刊(台湾)》2010年第1期。

  〔31〕张国圣:《“被遗忘的人类”还是“黄昏民族”?——从我国原住民政策的发展看民族平等在现阶段台湾社会之实践》,《通识研究集刊(台湾)》2005年第8期。

  〔32〕廖杨:《政治多元化与港澳台族群的和平跨居——全球化背景下的华南经济圈研究之三》,《广西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

  〔33〕周平:《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问题分析》,《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1期。

  〔34〕参见林国章:《三民主义民族平等政策与台湾的族群融合——当代族群关系理论的解析》,《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盟讯(台湾)》2009年第98期。

  〔35〕参见周平:《论族际政治及族际政治研究》,《民族研究》2010年第2期。

  〔36〕吕普生:《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理论分歧与反思》,《民族研究》2013年第6期。

  〔37〕参见陆平辉、杜博:《民族关系的制度化调整策略分析:详论少数人权利保障策略》,《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38〕See Jay A. Sigl er, Minor ity Right s: A Comp arat ive Anal ysis, Greenowood Pres s, England, 1983, P.5.转引自李忠:《论少数人权利——兼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39〕参见徐显明:《国际人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40-345页。

  〔40〕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7页。

  〔41〕参见雅柏苏咏·博伊哲努:《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与台湾原住民族权利保障》,《台湾原住民研究论业(台湾)》2007年第2期。

  〔42〕参见孙炜:《设置族群型代表性行政机关的理论论证》,《台湾政治学刊(台湾)》2010年第1期。

  〔43〕参见台湾原住民族资讯资源网,http://www.tipp.org.tw/,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2月15日。

  〔44〕梅傲:《“人本”语境下少数民族的人权保护》,《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45〕施联朱:《关于台湾少数民族识别问题的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

  作者简介:游志强,法学博士,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讲师、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两岸及港澳法制。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1年8月号,总第2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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