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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监管规则更加清晰
http://www.CRNTT.com   2021-10-09 10:06:25


 

  事实上,市场监管总局已数次公开点名“二选一”违法。所谓“二选一”,是指平台通过与商家签订独家协议等方式,使商家客观上只能选择一个平台进行合作与经营。

  外卖平台强迫餐饮商户“二选一”,会造成怎样的后果?由于外卖平台对未签署“独家协议”的商户收取更高抽成,可能导致部分商户通过涨价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或出现偷工减料、放松卫生管理降低成本的情况,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一旦商户违反“独家协议”,平台可能采取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除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给餐饮商户造成打击。此外,一旦外卖平台企业形成市场封锁效果,其他企业再想进入外卖市场就会面临巨大障碍,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外卖平台市场有效竞争的动力也会被“冻结”。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二选一’垄断案做出处理,是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又一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国家公平公正持续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的态度和决心。”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表示。

  平台垄断、竞争失序问题逐渐显现,“二选一”等限制竞争行为已严重危及市场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反垄断被广泛认为是监管超级平台最有效的武器

  所谓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平台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信息聚合平台,核心在于提供信息,如Airbnb、58同城等;二是提供交易、物流等服务,如亚马逊、淘宝等。

  近20年来,伴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的迅猛发展,得益于我国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截至2020年末,我国价值10亿美元以上的数字平台数量为197个,比2019年增加23个;中国和美国百亿美元以上平台企业数量占全球总数的84.2%,市值为12万亿美元,约占全球总量的96.3%。

  互联网平台在数字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庞大规模导致其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具有数字经济特征的新型垄断行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告诉记者,部分创立早且实力雄厚的数字平台积累起远胜于竞争对手的技术、数据与资本优势,通过明显的网络效应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威胁日趋严峻。同时,由新兴技术衍生的算法合谋、价格歧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扼杀式”收购、自我优待等反竞争行为多样、隐蔽、复杂、频发。此外,平台企业在资本实力、数据优势、规则制定权力的加持下,运用数据、用户流量和算法等杠杆撬动各个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导致其商业平台无限伸展,在不同场域出现了一系列垄断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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