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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反复挪用公款 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http://www.CRNTT.com   2024-02-07 09:42:08


 
  黎厚民在担任永川区储备粮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违规向公司职工发放补助,构成违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程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系单位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区分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从私分手段看,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等。其分配情况等均有反映、记载在财务收支账目上,有账可查。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往往采取骗取、隐瞒等手段,将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或应依法上缴财务入账的收入予以截留,编造各种名目进行私分发放。

  二是从主观目的看,私分国有资产罪具有截留、分配国有资产(如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拨款)的主观故意,影响或破坏国家财政支出的有效性,这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一般指超标准、超范围将单位部分营利利润以奖金、津贴、补贴等形式发放给单位职工,主观目的系违规给单位职工发放补助,恶性较低,一般作为违纪行为予以评价。

  2018年至2019年,永川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向公司职工282人次发放的287.1万元补助,系因考虑到公司职工生活困难、收入不高,经公司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黎厚民同意后,决定向除班子成员之外的其余职工发放补助。从客观上看,上述资金并非来源于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系该公司经营的部分利润,可自主支配。相关会计财务资料也能证明287.1万元均用于公司职工补助的发放,班子成员并未参与补助的分配,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从主观上看,永川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发放补助的初衷是为了改善公司职工的生活条件,其目的是在应发工资外超标准向员工发放补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无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目的。因此,黎厚民上述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综上,黎厚民上述行为应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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