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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反复挪用公款 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http://www.CRNTT.com   2024-02-07 09:42:08


 
  黎厚民违规私设“小金库”,并伙同刘某将其中部分资金占为己有,应如何定性?

  钟秋:经查,2011年,在铜梁直属库实施仓房维修工程项目过程中,黎厚民与刘某商议,安排董某通过虚增维修工程款的方式套取72.3万元设立“小金库”,并交由刘某银行账户保管,以方便铜梁直属库日常公务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根据《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等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里的资金本应依法上缴国家财政予以支配,不能因“小金库”资金是通过违纪违法手段取得,便将其排除在公共财物之外。

  本案中,2017年10月,黎厚民即将赴永川任职,其与刘某商议,二人将“小金库”中结余的13.9万余元私分,黎厚民分得9.3万元。黎厚民、刘某二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共谋私分“小金库”资金归个人使用,二人的行为并未代表单位集体的意志,且私分范围也非所在单位大部分职工,故不应评价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黎厚民、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侵吞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对黎厚民多次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后归还的部分金额予以扣除,检察机关为何提出抗诉?

  雷明之:经查,2011年8月13日,时任铜梁直属库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的黎厚民从刘某保管的账户中挪用公款21万元,用于向黎某放贷收息。2012年1月29日,黎厚民归还公款21万元。2012年5月14日,黎厚民从刘某保管的账户中挪用公款40万元,用于向黎某放贷收息。2012年11月22日、2015年3月3日,黎厚民分别归还公款35万元、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黎厚民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虽有归还行为,数额仍应累计计算,故上述事实中黎厚民挪用公款的数额为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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