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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深化整治违规吃喝
http://www.CRNTT.com   2024-04-04 13:41:54


 

  二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处理依据是《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主要是指党员干部为规避组织和群众监督,到相对隐秘的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大吃大喝。监督执纪发现,有的吃喝场所藏在住宅小区,内部装修奢华,披着“茶道”“工作室”等外衣,却从不对外营业,仅为特定人员提供餐饮服务,一般在同一时段内只接待一批次客人。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容易沾染奢靡享乐的不正之风,甚至滋生腐败问题,执纪实践中应精准甄别、严肃处理。

  三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处理依据是《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公共财物管理的制度规定,违规使用公款用于吃喝。从执纪情况看,该类行为手段多样,日益隐蔽。如,假借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报销餐费;在内部食堂吃喝,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虚列业务经费开支,用于购买高档酒水等。

  四是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处理依据是《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此次修订将原条文“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违反接待管理制度,挥霍浪费公共资金,借接待之机吃喝。该行为的违规之处主要包括接待安排的就餐场所、用餐次数、陪餐人数、餐饮费用等超出规定的标准,甚至借接待之名,使用公款进行大规模、高档次吃喝。

  江帮富:对违规吃喝行为准确定性,需区分违规吃喝行为费用来源、具体性质、参加人员等,聚焦违规吃喝行为的违规性和有责性开展取证工作。

  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应聚焦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调查取证,判断因素包括:宴请费用支付者与被审查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服务关系、是否存在职权或地位制约因素;被审查人是否明知宴请目的是为了加深瞭解或联络感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前后是否提出请托事项。若宴请费用系私营企业主支付,可以调取其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材料,从公司经营范围与参加宴请的党员干部职责、岗位,判断是否存在制约关系,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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