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卫生法(草案)》中规定,“被精神病”责任人要追刑责。 |
酝酿起草26年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终于与公众见面。
1985年,我国开始对精神卫生立法进行调研和草案起草。2007年12月,卫生部将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草案甫一出台,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媒体、网络上引人注目的标题和主题无一不与‘被精神病’有关,而‘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立法宗旨却很少被关注。”6月18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医学和法律专家对草案争议仍然甚多,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争议】 到底保障谁的利益?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说:“很多人害怕‘被精神病’,说到底还是对精神病的恐惧、排斥和否认,同时也说明精神病患的生存状态之差。”唐宏宇还表示,其实被诊断患有某种精神障碍,和诊断为某种躯体疾病一样,只意味着身体的伤痛、健康的受损,不是个人或社会的耻辱。
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呼吁:“我们要保护的原本就是真正的精神病患者的利益,是患者利益由于当前非自愿住院程序的缺失而受到损害,而不是正常人。”由此,单单把《精神卫生法》看作是保护正常人不“被精神病”的法律不仅狭隘,更是对精神障碍患者莫大的歧视。
除防止“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还有更多值得关注的焦点。例如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和通过法律保护的有效治疗等。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呼吁一部胸襟和视野博大的《精神卫生法》捍卫公民的精神健康权利,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能充分享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同时也呼吁公众同样以一颗包容的心看待精神障碍患者,全面地看待《精神卫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