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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防“被精神病”,先定“公共安全”
http://www.CRNTT.com   2011-06-30 13:03:47


  6月10日起,《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规定不得强迫他人进行“精神病”检查,“被精神病”责任人将被追刑责,对于“疑似”患有精神病人员,首先应由监护人、近亲属送院治疗,并不得限制其自由。

  “不得强迫检查精神病”不是什么技术难题而是社会常识,但凡常识被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强化,必然是现实层面中违反常识的现象严重,以至于必须采取用法律进行规范的路径维护公民权利。但是,《精神卫生法(草案)》虽然强调“不得强迫检查精神病”,但“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依然留下了制度漏洞。

  公共安全的定义看似清晰实则模糊,就如物权法中有关公共利益的争议一样。如果有权力在握者授对某个人进行恶意打压,随便找个什么“危害公共安全”的借口就能得手。比如,明明是据实举报某个官员腐败,但官员以“诽谤领导”罗织罪名,认为“严重影响领导正常工作、影响政府工作”,算不算是危害公共安全?将部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混淆为公共利益,将个人民事纠纷上升为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几乎成为某些滥权者打压公民屡试不爽的灰色手段。

  因此,“公共安全”的边界划分,理应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得以明确。否则,本来维护公民权益不受伤害的合理设计,很可能会被以“公共安全”的名义所轻易突破,不加界定的“公共安全”将演变成为权力对权利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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