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李昌奎案已经成为继药家鑫案之后的又一备受关注的公共事件,重新审查此案,不仅要充分体现司法和法律适用的公正与严谨,还要有利于廓清人们对司法实践的某些认知争议,比如如何认定“自首”,如何看待“死刑存废”之争,怎样把握“少杀”、“慎杀”原则、如何善对舆论对司法的监督,等等。因此,重审“奸杀案”的导向意义已经远远超出案件客观量刑本身。
人们之所以对“奸杀案”罪犯被判死缓反响强烈,既缘于对云南省高院以案犯“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为从轻理由的质疑,更缘于有此前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比。尽管中国法律实行的是成文法系而非判例法系,但老百姓却长期以来习惯于“前面有车后面有辙”的类比推理,把司法公正朴素地理解为一视同仁和“同案同判”。公众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无论是从犯罪情节还是犯罪动机看,李昌奎“奸杀案”都远比药家鑫杀人案,性质更恶劣、手段更残忍,堪称罪大恶极,十恶不赦。尽管人们一直致力于推动司法的专业化和独立性,但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舆论监督视为干预司法和舆论审判。相反,正是舆论执着不懈的庭外监督,才促使公正司法的日渐成熟和日趋独立。
关于“自首”的认定,刑法第67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缺乏时间和背景的明确界定,没有体现主动投案和被动自首的细节区分,这就直接导致了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人为裁量的随意。从案件情况看,李昌奎纯属案件败露后慑于警方追捕而无奈投案,绝非出于在第一时间悔罪反省的主动自首。同时,其先杀后奸、摔死幼儿的罪恶行径更是令人发指和惨无人道,即便自首难以成为免死金牌。由此看来,不加区别地滥用“自首从轻”原则,无疑会伤及“罚当其罪”的司法公正,助长犯罪分子降低犯罪成本的侥幸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