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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修订刑诉法,别把质疑关在门外
http://www.CRNTT.com   2011-09-04 09:58:0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观察网络舆情,网民对“草案”部分条款可谓爱憎分明。比如对“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侦查阶段嫌疑人有辩护权”等内容,网民肯定其为“亮点”,而其中便于公权抓人入罪的相关条款,则遭遇一边倒的批评。

  批评与质疑主要集中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对其拘留逮捕时间可超过24小时。媒体称部分条款倒退引担忧。

  “担忧”一词温良恭俭让。实际上公众表现出的“愤怒”无处不在,表示“恐怖”与“无望”的也大有人在。我还注意到一种现象:越是在知识分子集中程度高的网络社区,抨击言辞越是激烈,由于草案中存在这等条款,他们倾向于认为这次修订刑诉法“悖文明潮流而动”。

  9月1日的《北京日报》为大家提供了一个案例:河南洛阳嵩县大坪乡宋岭村村民吕天喜在3年前突然失踪。今年7月份,吕天喜被传在河南三门峡市一所监狱里服刑并即将刑满出狱。三门峡监狱刑罚科称吕天喜因在2008年抢劫被判刑3年,吕天喜档案上名字被改为“田曐(音星)”,并且档案空白处填了“痴呆”俩字。

  虽然无法解释为什么给吕天喜改了名字,也无法解释此案在各个司法程序的各种档案是怎样产生的,尽管此弱智男子绝非“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但“草案”中那种“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降到了这位可怜的“嫌犯”身上。

  一边倒抨击“便捕”条款的人们,不是嫌犯,也不是同情嫌犯。这一显见事实其实是估价反馈意见的基本点。尤其是司法部门需注意:并非仅你们自身站在罪犯的对立面,“公众苦主”之所以反对,是担心自己会无端成为承担“嫌犯”罪名的司法受害人,而对司法人员以往制造的冤假错案和多年来自身素质的表现,他们也早有领教,并不乏深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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