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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奶过期1分钟商家赔偿400元:消费者要敢于维权
http://www.CRNTT.com   2022-09-08 21:00:26


  此案一经披露,立即在网上引发不小关注。质疑的声音认为,这1分钟太巧合,谁都难免出个差错,作为消费者应该提醒超市,退货处理即可,索赔1000元,有点得理不饶人了。

  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过期1分钟也是过期,索赔是消费者正常的权利。这也是为何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最终调解结果也为小李的行为正了名,其行为幷非故意讹诈,他也不是职业打假人。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其目的就是避免临期食品和正常食品混在一起卖,导致粗心的消费者拿错,健康及合法权益受损害。

  该案例之所以引发较大关注,最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的较真、超市食品管理的漏洞及法律的刚性。消费者在市场经营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维权难是很多人的共识。但如果权益受损,消费者不能因为知难而却步,如果每个人都能像小李一样,和售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死磕到底,那么“舌尖上的安全”必将更有保证。

  本案中,小李获赔400元,看起来不多,但也算是对商家小惩大诫,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毕竟,超市未必是故意贩卖过期食品,而小李也仅仅出于维权。此案例也再次警示所有经营者,有必要将更多精力放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排查上,因为消费者不是好糊弄的,法律更不是可以糊弄的。(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谢晓刚 本文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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