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浙江省宁波市市民李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盒标价4.9元的酸奶,结账后发现小票显示结账时间为晚上8时29分,而其所购酸奶的保质期截止时间为当晚8时28分,酸奶已过期1分钟。于是,他以销售过期食品为由向超市索赔1000元。在遭拒绝后,他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该案虽然案值不大,但具有很重要的示范意义。一方面,小李知道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这种知法用法积极维权的态度和行为值得称道;另一方面,超市最终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这为经营者上了一课,也让更多消费者明白了自身权益的分量和价值。远高于商品价值的惩罚性赔偿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也是法律自身威严的呈示。
不过,关于“过期1分钟”和“索赔1000元”这里面的两个数字,网上还存在一些争议。有网友认为,食品多久会变质,很难判断准确时间,企业划定的保质期也是大体时间。现实中,许多食品过了保质期幷不会变质,仍可食用。所以,商家因销售过保质期1分钟的酸奶而被罚,似乎有些太严苛了。这种观点反映了一些人对保质期的法律属性存在误读。按照法律规定,包装食品标签所标明的保质期应有截止时限,若以日为时点,截止时间应以当日24时为限;若保质期限是截至具体的小时、分钟这样的时点,则以该时点截止时间为限。保质期是法律概念上的边界值,幷非物理概念的临界值。过了保质期的食品未必已变质,但不可再销售。保质期法律意义上的边界不可侵犯。销售过期食品,过期时间的长短只是对应违法程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害有所不同,而违法性质上幷没有什么不同。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内容,幷保存相关凭证。该规定不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便于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也是为了提醒经营者重视食品保质期等信息,如果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就要提前做好安排处置。我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该案中超市老板未将即将过期的酸奶作分类处理,即使不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故意,也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 |